(中央社记者王承中台北日10电)民进党籍立法委员高志鹏表示,军公教主管职务加给为
固定薪资收入,与特支费性质不同,因此提案修改所得税法,主管职务加给不得比照特支
费免纳所得税,以符合租税公平。
行政院长赖清德敲定税改采乙案,预计周四(12日)行政院院会通过送至立法院审查,拼
年底完成修法,明年5月申报实施。高志鹏也提案修改所得税法第4条,增订军公教主管职
务加给不得比照特支费免纳所得税,以符合租税公平。
根据高志鹏提案指出,依照财政部在民国76年函释,军公教主管职务加给应准适用所得税
法第4条第5款特支费规定,免纳所得税,此后更将军公教年终奖金及考绩奖金中之主管职
务加给免税。
提案指出,特支费属不固定的给与性质,主管职务加给却是每月支领固定数额,为固定薪
资收入,财政部函释显不合理。且军公教人员之年终奖金及考绩奖金中,包含主管职务加
给作为奖金计算的基础,表示主管职务加给为每月固定薪资的一部分,才能以此基础计算
奖金。
提案指出,且军公教人员之专业加给、地域加给并无免税规定,同样具有固定薪资性质的
主管职务加给,更不应独享免税优惠,财政部函释不符合现今时空背景,且有违租税公平
原则。
提案指出,根据有所得便需缴税之所得税法精神,主管职务加给既为固定薪资收入,不应
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将增订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特支费免纳所得规定,不包括军公教
主管职务加给,以符合租税公平原则。10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