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师课堂能与学生分享的笑话

楼主: StoneBuddha (佛在心中坐)   2017-08-27 23:06:14
公务人员路过,忍不住想就“良民证”这一点嘴一下。
补习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幼儿教育法中,限制特定人员不得担任教育从业人员的情形,
你已经举的很清楚了,几乎是针对性侵害/性骚扰等特定犯罪行为前科。
但所谓良民证(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是为明确记载申请人之刑事案件纪录,
也就是说曾经有窃盗、通奸、妨害名誉等前科,一样会登载在良民证上。
乡亲啊,今天只是去补习班应征个柜台人员,人家就把你之前在PTT被讼棍钓鱼成功
从此揹一条妨害名誉的鸟事都看光光了,阿捏甘有符合比例原则?
事实上就有人去应征幼儿员车辆司机,因为良民证上有窃盗前科,当场被拒绝而申诉
劳工局的案例。明明就是求职不必要揭露的资讯,为何要通通摊出来给人看?
这我也是觉得很奇怪。
※ 引述《Abill (白焰)》之铭言:
: 一次回完好了
: 首先 这部法案确实是林案发生后
: 地方政府跟立法院都觉得有必要好好管理补习班
: 才从立法院里面众多法案把它捞出来 并且通过它
: 它的原始设计固然有所谓防狼师的考量
: 但是不代表整部法案都是用来防止狼师好吗
: 目前争点有两个 良民证 跟实名制
: 良民证是基于这一条
: 依照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9条第2项规定:
: 前项第四款之负责人与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 一、有性侵害、性骚扰或虐待儿童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 二、对他人为性骚扰,经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科处罚锾确定。
: 三、行为不检损害儿童权益,其情节重大,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 四、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 由本条观之,补习班的确有就聘任的员工筛选过滤的责任
: 简单来说 政府觉得曾经有以下行为的人不适合当补教人员
: 所以定了出来 补习班要自我管理
: 遇到这些条件的人不可以让他担任补教人员
: 然后政府会不定期的去稽查你
: 至于怎么筛选过滤呢?
: 政府教了补习班一个方法
: 你去请员工申请一张良民证(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
: 代表你的员工都符合规定
: 也给了补习班一个法源
: 避免补习班触犯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蒐集犯罪纪录
: 良民证只是过程 重点是补习班要证明你的员工都没有违反以上规定
: 当然补习班如果觉得请良民证这个方法不好
: 我自己管理的方法更好
: 我也赞成 那稽查人员到的时候
: 麻烦补习班就把做法提出来并说服稽查人员
: 如果这个作法可行具有普遍性
: 全面推广使用也只是一纸行政命令就可以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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