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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 (wush)
2017-03-23 11:39:01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3月20日
发文字号:台教授国部字第1060013257号
依教育部106年3月20日台教授国部字第1060013257号函办理。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关“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教师甄选储训迁调及介聘办法”第12条第1
项在国民中小学教师申请介聘,应在同一学校实际服务满6学期之年资采计疑义案,请查照
。
重点:
审酌本办法明定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介聘相关规定,涉及层面甚广,又国中小
偏乡小校比率较高,教师不只扮演偏乡地区学生学习与生活支援之关键角色,更直接影响
其学习表现。为符旨揭条文稳定师资结构以保障学生受教权之立法意旨,并考量不同学习
阶段学习之个殊性,本案教师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方式除离岛建设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包括
服义务役、育婴留职停薪等年资,以真正稳定师资并保障学生受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