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专业人员
我前几天为自己上一份签呈,
有关例用晚上办理亲职讲座后
得以6个月内补休课务自理
但我们学校人事拒绝盖章,理由如下
1.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上签,一定要请行政人员(组长或主任)上签
2.我办理的亲职讲座不是学校行政办的,是老师自己办的,非因公务加班,不得申请补假
她说如果我这案通过,以后学校老师就故意在晚上办活动,然后申请加班补休
我在乎的不是区区四小时的补休(还得课务自理)
而是人事主任对老师的不尊重
1.为何老师不能上签呈,这样一来不就老师比学校行政人员低一级,但行政人员也是老师兼
任,所以只有兼行政的人才能上签?完全不合理
2.什么叫老师故意安排夜间活动,然后申请加班补休,难道她不知补假课务自理等于没放吗
?有人会“故意”用晚上办活动来申请补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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