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十九次年改会议:制度转换及信赖保护

楼主: blueman1025 (己不欲,勿施人)   2016-11-22 14:02:00
【年金改革第十九次会议摘要】: 制度转换及溯及既往的讨论
(7分) 删除“五五专案”,订有一年过渡时期,以101年1月1日开始。
退休再任职禁领双薪,以100年1月1日开始。 (3个月过渡时期)
(31分) 刘亚平委员:“三层年金制度”“政府要付最后责任”“18%领取修正”
“三层年金制度”
第一层:《基础年金》
→ 满足年满65岁的基本生活,比照老农津贴 (约8000元)。
第二层:《保险年金》
→ 以劳保为基础,整合农渔劳军公教国民保等,
不得低于平均国民每人月消费 (约19000元)。
第三层:《职业年金》
→ 就是我们的退抚基金。
以上三层年金制度所得替代率建议“80%以上”,并认为政府可以运用
可用资源(意思就是挹注税金)来达成这个目标。
“政府要付最后责任”
恩给制是国库编列预算,而储金制就以当初政府说好要领多少,
就该领多少。
“18%领取修正”
等国家破产了再来谈公益原则,退休金是薪资的延迟给付,
不可以以粗暴的方式来减少退休金。
(46分) 郭明政委员:“制度转换”
退休金的领取是保障你退休后适度的经济安全,这牵涉到工作问题,
以美德两国(65跟66岁退休年龄)为例,延后退休或是提早退休都会
影响到退休金领取金额的问题。
(1:00分) 黄台生委员:“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1:03分) 黄锦堂委员:“跨新旧制的制度转换原则”
根据717号大法官会议解释,法律是可以作合宜适度的更动,
但是要设定一个缓冲期来让降低冲击。
有人认为公务人员跟政府签订契约后就变成“神圣且不可更改”,
其实不是正确的说法。
举加薪为例,那为何是全体的军公教人员也跟着加薪(这是有误的)
然后又举了错误的例子(国民旅游卡)………
(1:08分) 刘亚平委员:“政府不要与军公教为敌”
强烈呼吁成立爆料中心,把不公不义公诸于世。
(1:24分) 刘侑学委员:“老年贫穷问题”
若是老年给付过低的状况下,压力势必回到子女身上,
这绝对是要以税收来因应这问题,因此税制改革也须同时进行。
(1:28分) 李来希委员:“改革过程需要温和、稳健、渐进”
举劳保的延后退休为例,10年才开始延后退休,每2年延后一岁,
并且让受保人可以自行选择新旧制。
澄清国旅卡是牺牲不休假奖金才有的,宁愿废掉这制度换回原本的,
调薪调高没有违反劳动契约,降低才有,这是劳动关系法的原则。
(1:34分) 冯光远委员:“溯及既往”
解释溯及既往并非要回已得者的利益,仅是典章制度的修正。
(1:40分) 张美英委员:“以18%为例来希望改革能温和稳健”
法不溯及既往,对于已退休者不能更动。
(1:45分) 叶大华委员:“退休给付不应有职业贡献度的差别”
慢慢走向整合制的年金制度,就不用比谁贡献度大,
跨新旧制人员要合宜合乎比例原则去做适度调整。
(1:45分) 叶大华委员:“退休给付不应有职业贡献度的差别”
(2:05分) 邵霭如委员:“制度转换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回应黄台生委员所举的美国退休金改革为何大都选择旧制,
是因为两者制度间差异不大(替代率48% VS 55%);
以私校制度为例,民国99年起改为储金制,
在职人员所有薪资一体适用,并非比较好而没有反对意见,
而是求全体人员及未来参加的人能有均衡机会领到退休金。
(2:32分) 李来希委员:“717号解释”
这份解释的重点在于“信赖保护跟公众原则跟比例原则”之间的权衡。
溯及既往要非常谨慎小心,私校年金溯及既往的问题由教育部买单。
凡是溯及既往,即便是福利性的给付都应该尽量避免。
(2:39分) 黄锦堂委员:“溯及既往的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717号有做解释,有更多的案例可去查询。
因为跨新旧制领取的过于优渥,优渥到前后三次来做调整,
因此法律只要在合宜且适度地缓冲过程后即可做更动。
(2:42分) 黄台生委员:“举美国为例强调信赖保护原则”
以美国伊利诺州对芝加哥政府“以财务失衡为由降低给付”提出
违反州宪法的报告,内容指称财务危机不得作为放弃法律原则
的一个借口,公务人员与政府订立契约则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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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底下是我经由司法院的网页所查询到有关“信赖保护原则”
的解释案,以供各位做参考。
472号【健保法就强制纳保、缴费及滞纳金之规定违宪?】
已依法参加公、劳、农保之人员亦须强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险,
系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难谓有违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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