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意萧晓玲复职 北市教局撤销原解聘函

楼主: getwild (@@)   2016-09-21 17: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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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萧晓玲复职 北市教局撤销原解聘函
新头壳newtalk | 吕佳峻 台北报导
发布 2016.09.21 | 05:08 PM
针对前中山国中教师萧晓玲解聘争议,台北市教育局21日表示,基于原处分不当,教育局
予以撤销原核萧晓玲解聘案函文,解聘处分也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自始无效。
对于萧晓玲解聘案,监察院于102年3月纠正北市府有违失之责,北市府廉委会也在日前完
成调查报告后,建议撤销解聘处分,会中并决议,全案调查报告及听证纪录移由北市教育
局,以签报市府同意撤销解聘处分。
教育局表示,为求周延及慎重,重新检视中山国中处理过程,发现有6项未尽周延之处:
1、中山国中先予以记大过一次之行政处分后,即于2日后决议解聘萧晓玲,惟一事不应该
二罚。
2、中山国中未按所自行订定之“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调查小组”组织要点规定办理萧晓
玲解聘案。
3、中山国中原认定萧晓玲属教学不力的不适任态样,后来迳予认定萧晓玲拒绝辅导容有
疑义。
4、查当年自进入辅导期阶段至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间仅42日,其
并未进入辅导期,而另以行为不检予以解聘,处理程序显未尽周延。
5、中山国中以几近相同的事实行为,先行判定萧晓玲属教学不力之不适任态样,后又改
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内容相仿,却成就不同不适任构成要件。
6、中山国中认为教评委员多次接获萧晓玲的存证信函,导致校内教师人心惶惶,视开会
为畏途等情事,并列为不适任事实之一,但检视存证信函内容后,是否可迳此判断,有检
讨空间。
教育局指出,该案经各级法院判决无违法之处,故当时处理该案人员尚无违法之处。不过
,教育局也说,经参酌监察院纠正调查报告、北市政府廉委会听证调查报告,且经多次邀
集法务局等相关机关召开会议研商,基于原处分不当之确信,予以撤销原核准萧晓玲解聘
案的函文。
教育局表示,撤销原核准解聘函后,中山国中解聘处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无效,
但因中山国中目前已无音乐教师的职缺,教育局将另外协调安置萧晓玲复职。
萧晓玲2007年因为反对时任市长郝龙斌所推出的一纲一本政策,控告其强推政策违法,事
后却遭中山国中解聘,萧晓玲虽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定谳,但监察院事后报告又纠正市府,
教育局终于在21日撤销原处分。
作者: kinglong6158 (King)   2016-09-21 18:29:00
所以有这件是真相的卦吗?到底是被迫害还是事主本身的问题啊?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6-09-22 00:47:00
酬庸?人家被恶整都失业10年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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