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导师费及特殊教育津贴不列入加班费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8-30 15:17:30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6946
联络人:杨琬婷
电 话:(02)7736-5937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8月22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号
速别: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所询教师待遇条例施行后,导师费及特殊教育津贴已改为
职务加给,是否列为加班费及未休假加班费之计算内涵一
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6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0500475
23号函及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5年8月9日台教国署
人字第1050088187号函。
二、查教师待遇条例第13条规定:“加给分下列三种:一、职
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加给
之。......。”。
三、次查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第2点规定:“支给标准:以
每小时为单位,依下列方式计算:(一)职员: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专业加给二项,主管人员及简任(派)非主管
人员比照主管职务核给职务加给有案者,另加主管职务加
给或比照主管职务核给之职务加给三项之总和,除以240为
每小时支给标准。......。”。复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
78人政肆字第00049号函略以,各机关员工不休假加班费
(按:现为未休假加班费)计支内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
比照加班费规定办理。
四、另本案经转准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5年8月3日总处给字
第1050048849号函略以,以加班费及未休假加班费计支内
涵涉加班补偿合理性及政府财政考量,系采明列方式规范
,且主管职务加给或比照主管职务核给之职务加给以外的
其他职(勤)务加给,向未纳入计支内涵,爰导师费改为
职务加给后,尚不得纳入加班费及未休假加班费计支内涵

五、综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5年8月3日函释之意旨,
导师费及特殊教育津贴改为职务加给后,均不得纳入加班
费及未休假加班费计支内涵。
正本: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副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总
处、本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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