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代理教师失业给付

楼主: c615   2016-08-18 23:41:41
虽然现在来谈失业给付,似乎有些为时已晚,多数代理代课老师的申请件已经过认定日了
,但我始终相信对那些肯坚持站出来争取的人,永远都是为时未晚
首先针对原PO所述,在就服站申请时你可以直接和就服站人员说,倘若你有被授权那何需
我签立切结?这的确是乱说的,就服站人员最多就是上各县市政府教育局的甄选平台看而
已,就这样。另外伪造文书的部分,你就问他请问你是法官吗?你有没有听过无罪推定原
则,怎么你现在就说我有这刑责呢?我知道的是如果我要申请你自作主张,纵使资格不符
也应依行政程序做处分,而非仅以口头告知,若未依行政程序做处分,那是否为失职?请
各位申请者,在申请的时候秉持着申请权力是操之在己,当然受理机关的确有权否决,但
请单位以行政处分为之,而非口头告知。
然而,我还是要告诉原PO,纵使就服站人员觉得在不合理,他们都无法改变这个行政命令
,他们只是依命令行事,的确你们有权去争取,但就如诉愿等方式,都是权益受到影响的
人才有权去争取,就服站人员只是劳政机关里面的小小执行者,就如同教师也只是教育体
系里面的小小执行者,无法改变国家政策一样,假使今天我们认为课纲有问题、12年国教
、九年一贯这些都有问题,那我们可以要求老师不执行吗?相信我,自己的权益还是要自
己争取,当然你可以去指责说为什么该为劳工争取权益的人,却无法替劳工发声,但我相
信这是劳动部长以及政务官或是立委诸公的责任。
至此,我认为代理代课教师唯一的办法就是推翻函释,就如同我前文所述各位老师倘若收
到不予认定的处分书后,请于文到后30日内提出诉愿,诉愿的理由就是,该单位依据劳动
部104年10月的函释不予完成失业给付初次认定,然而该函释有逾越就业保险法之虞。至
于理由前篇以有所述,可自行参考。
最后我想回复一个观点,就业保险法内失业给付之精神为保障申请人在非自愿离职后,于
求职期间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重点是在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因此代理代课老
师为人所诟病的就是,无求职意愿,当然可以视到各校考老师是有求职意愿,但我想问的
是,如果有位代理老师可以到10几公里外的学校当老师,请他到离家不到3公里的地方应
征工作,他却嫌太远,这样还能视为有求职意愿?劳动部104年10月的函释的解释应该是
,失业给付是给有积极求职意愿的人,而非将失业给付视为消极性只要失业就给予的社会
救济,因此已录取会缺乏求职意愿,而消极的等待失业给付及该工作。但就我的认知,代
理代课教师都不能与一般性工作相比,甚至可说是非典型就业,选择此路的劳工有多数是
不得已而为之,因此纵使已有录取之工作机会,但劳工仍有意愿去找一个稳定的工作,而
非定期契约之工作,那只要在未报到之前都仍应该视为还未确定,那怎么可以说申请人无
求职意愿,那只要申请人积极配合求职,那就应该依规定完成认定,倘若申请无求职意愿
,则依相关规定无求职意愿等撤销。因此,我想说的是,代理教师即使在申请失业给付时
,也应该配合求职,而非消极的等开学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