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复这个似乎有些晚了,我知道多数代理代课老师多以办完失业给付,但分享一下心
得给大家。
原PO所说不知道是有误会还是就服员没说清楚,依据前行政院劳委会(现已改制劳动部)
102年10月17日劳保1字第1020140554号函及劳动部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
号函规定,略以:“……,被保险人既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法推介就业经回复成功,于
就业加保前,不应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故旨揭申请人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期间
既已自行求职成功,仍应依前开规定意旨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
在过去,至就服站办理求职登记后,若未能于14内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就服站会于
翌日完成失业认定。简单的说到就服站申请后,只要14天内无法就业即完成失业认定,而
就服站及劳保局多数是以劳保加保作为就业的认定,当然理论上纵使无加保记录但有就业
事实仍应无法完成认定。
现在劳动部104年最新的函释是说,如果再认定日之时确知以自行求职成功,纵使未报到
仍无法完成认定。回复原PO的问题,假设原PO契约是到6/30,逾一个月未能就业始能申办
失业给付,原PO 8/1第一天就去就服站申请,那原PO的认定日即为8/15,只要原PO报考的
学校都没有在8/15含当日之前公告录取,那原PO纵使下学期考回原学校,那也是符合现行
规定申请失业给付。
劳动部102年的函释说申请人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安排免试入训或推介就业经回复成
功,于未实际到训或就业加保前,不应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而现在劳动部最新函释
把即将自行就业亦纳入规范中,但是问题再函释应该是去解释法律有所不足之处,而非去
做新的限制,既然就保法第25条第2项仅规范“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求职登记后,应办
理就业咨询,并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未能于该十四日内
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时,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于翌日完成失业认定,并转请保险人核
发失业给付。”那是否只要达成这样的条件,公立就服机构即应完成失业认定,102年的
函释是针对里面的公立就服机构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来做细项说明,但104年的函释
却又自行增列自行求职成功即将就业之规定,那这是否有逾越法规之规范,母法出来的函
释可以逾越母法吗?另外,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中所述“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应以法律定之”,那被保险人依据就业保险法所赋予之权利,劳动部可以仅以一个函释
剥夺吗?劳动部不是不能限制,但应以法律为之,倘若今天劳动部修法,那大家没话说,
大家依法行政遵行法令规章,纵使恶法仍亦法,但今天劳动部便宜行事,看社会风向就下
一个函释,这样的行政作业相当糟糕。
另外,该函释亦相当模糊,只要确认自行就业成功即无法完成失业认定,但假设今天我今
天1/2办失业给付,原单位跟我说很抱歉今年已经没有员额了,但明年的员额已经下来了
,明年1/1号会开缺会录取你,但今天就多担待一些,难道这样我今年就不能找工作办失
业给付吗?失业给付的用意是让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有一定的生活津贴,并要求申请人积
极求职,尽速再反就业市场,或许时隔一年的例子相当极端,但能保证不会发生吗?我认
为应该是要严格限制,无求职意愿者申请失业给付,代理代课老师为人所诟病的是,把失
业给付当作是暑假两个月的补贴,但实际上失业给付不是这用意,请领失业给付仍须有积
极求职意愿,那只要符合为什么不能申请?其实在我的认知,纵使已公告录取,求职人还
是可以有求职意愿,再去多找工作总会希望找到更好的工作,只要还没报到都不能算是成
功就业。那只要符合有工作能力跟工作意愿,也愿意求职那到底哪里违反失业给付精神。
针对今年要申请的代理代课老师,不论就服站如何刁难,他们都没有阻当申请人申请的权
益,当然他们有权责审核,但申请的权益在申请人,他们有准驳之权,当然准驳都应以行
政处分为之,不是口头述说而已,只要就服员为难,你们只要有申请意愿都可以告知,自
己明确知道相关规定,但本身具有申请的权利,倘若贵单位不准请依行政程序法以行政处
分为之,的确是需要有行政处分才能进行后续的行政救济。
最后,希望今年若真有老师不幸是因为劳动部104年的函释而被撤销失业给付,希望有人
可以提出诉愿,诉愿应该不会过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当然各位代理代课老师,也应该
将劳动部这样的错误告知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本应替人民反映民意,在过去的确有案例,
民众找立委反映失业给付之规定,劳动部火速修改规定,不要再浪费时间写信去劳动部了
,我现在脑袋中都冒出好几个公式可以套来回复这样的陈情案。
题外话,我不知道为什么社会对代理代课老师办失业给付的观感这么差,但我知道的是,
有部分老师明摆着我就是有新工作,我不要找那种外面的工作,你就赶快给我失业给付就
对了,我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工作了,还有将近一个月才开学,你不要帮我找工作,不要囉
嗦。请问各位老师,今天易地而处,如果你们遇到这样的申请者会高兴吗?失业给付不是
给大家暑假的生活津贴,是要鼓励大家去找工作的生活津贴,那失业给付本来就规定要去
找几份工作,那就照规定申请,纵使心里不愿意也该遵守规定阿,不要因为少数的个案,
导致群体被标签化。至于就服员怎么刁难老师办失业给付,只要自己知道规定是怎样,该
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是要保障。
补充资料
就业保险法 http://goo.gl/r3wQRA
中央法规标准法http://goo.gl/2e7M1z
行政程序法http://goo.gl/UOrKk6
前行政院劳委会(现已改制劳动部)102年10月17日劳保1字第1020140554号函
http://goo.gl/bjEa91
劳动部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 这好像没有公布在网络上可以打电话
去劳动部问,我就是这样打去问他给我电子档的,当然要也可以站内信跟我拿电子档
※ 引述《james5202002 (小彭于晏)》之铭言:
: 本 人只是三召代理老师 第一次要申请失业补助 打去就服站 他说如果已找到下学期 就
: 算聘约写八月底也无法 还有原学校也不行 所以说我再考进去 就无法申请吗?但有些代
: 理老师朋友却有申请到 可以告诉我该怎么处理吗? 确实如果有ㄧ个够生活的工作 谁又
: 愿意处理这繁杂失业补助呢? 如果大家不方便留言 可私讯我 谢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