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立国中教师
先说PO文是想告诉请安胎假的老师
我在103学年度因安胎天数长
上班未超过该学年三分之一而考绩四条二
但学校向地方申评会和教育部说明时
不是以我请安胎的天数
而是以我回去上班的时间过短无法考核而决定我的考核
我已向地方申评会申诉
地方申评会相信学校是以安胎天数当作考核标准,判我获胜
由于学校之前有类似状况的老师也被打四条二款
学校就向教育部再申诉
而教育部仅以学校所呈书面资料
而未像地方申评会一样要求当事人和学校代表到场说明
即相信学校不是以我安胎天数做考核标准,判学校获胜
我基于一些理由,不打算再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只是要提醒教育同仁
安胎所请之假不列入考核是不能打四条三
但有可能是四条一或四条二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