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完成初审,全教总期待在本会期完成法制化
◎全教总政策部、幼委会(发稿日期:2016年6月21日)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23条明订,幼儿园教保服务人员之资格、权益、管理及申诉评议
等事项,于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另以法律规定并施行。
惟立法院至今仍未完成“教保服务人员条例”立法,造成契约进用教保员仍无法调动,如
果要转换学校,只有重考一途,年资也不得累计,严重影响教保员权益,有鉴于此,全教
总于第8届国会积极游说制定教保条例,期能使教保员之资格、权益、管理及申诉评议等
事项有明确法律依据,但第8届国会并未如期完成法制化,相关法案均归零。
今年3月31日,全教总相关干部拜会陈学圣委员办公室,建议重提教保人员服务条例,陈
学圣委员办公室随即进行法案研拟,并与本会保持紧密联系。
4月28日,陈学圣委员开始进行法案连署,并于5月3日完成连署,全教总感谢陈学圣委员
的提案,与其他委员共同连署。
5月13日,“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完成院会一读,交付委员会审查,教育文化维员会召委
陈学圣,允诺尽速排入委员会审查。
6月20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员会审查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全文19条,委员会通过12条,
攸关教保人员迁调、介聘之的条文已完成审查,第10条~第16条条文保留,待审之条文主
要是教保人员之请假、申诉及争议处理方式。
昨天审查法案时,教育部承诺“”明年五月公立幼儿园的教保员可参与介聘”,陈学圣委
员也允诺将尽速召开下次法案审查,争取本会期完成三读,使教保人员之介聘法制化,维
护教保人员权益。
全教总感谢陈学圣委员、许智杰委员、黄国书委员提案,感谢全体教育文化委员会委员支
持,期待立法院尽速完成“教保服务人员条例”三读,以保障教保人员权益,维护幼教品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