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修正日期:2016 年 5 月 20 日(2016.5.23 公布)
发文字号:台教学(二)字第 1050061858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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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订定校规、班规之限制
- 校规应经校务会议通过。
- 校规、班规、班会或其他班级会议所为决议,不得订定对学生科处罚款
或其他侵害财产权之规定。
- 除为防止危害学生安全或防止疾病传染所必要者外,学校不得限制学生
发式,或据以处罚,以维护学生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并教导及鼓
励学生学习自主管理。
- 除前项情形外,有关学生服装仪容之规定,应以举办校内公听会、说明
会或进行全校性问卷调查等方式,广纳学生及家长意见,循民主参与程
序订定,以创造开明、信任之校园文化,且学校不得将学生服装仪容规
定作为处罚依据。
- 班规、班会或其他班级会议所为决议,与法令或校规牴触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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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
http://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4F8ED5441E33EA7B&s=BB5A43970245CD41
缩网址:http://goo.gl/2Ehw4Q
教育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