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介聘后皆须于任职学校满六学期

楼主: harry921129 (哈利~~)   2016-03-24 21:51:29
※ 引述《typesirius (夕桂皁)》之铭言:
: 各位老师们好,
: 目前已知104后教甄简章部分县市规定教师需服务满六学期,
: 但想请问未来一旦介聘后(不论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满六学期,
: 方能再次申请介聘??
: 且不再像过去,无但书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请?
: 近期有打电话询问国教署,回应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 目前无强制规定,予地方政府订定。
: 但发现不少县市皆已有增设此要点..
: 也有得到以当年度介聘办法为主、简章为辅等说法..
: 想问如介聘办法和简章规定相左时,该以哪一项为依据?
: 而假使一旦介聘后无条件皆需满三年为真,
: 那么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时,教师权益是否相对受限..?
: 如有误再麻烦大家指教...谢谢~!
今年介聘要点 第一页
1.除离岛建设条例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有规定外,现职教师在同一学校
实际服务满四学期为原则,惟于同一学校满二学期因结婚或生活不便,有具体事实,
经服务学校同意者,得申请介聘
第一句话告诉大家 您当初县市考试的简章若有规定
请按照规定走 没规定的才有以下叙述的两年和但书
今年介聘完后 所有的人 除了超额吧
其他的都要在原学校服务满三年 才能介聘
没有任何理由 包括你说的什么不可抗力的因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