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介聘后皆须于任职学校满六学期

楼主: typesirius (夕桂皁)   2016-03-24 21:35:21
各位老师们好,
目前已知104后教甄简章部分县市规定教师需服务满六学期,
但想请问未来一旦介聘后(不论考上年份)是否皆需满六学期,
方能再次申请介聘??
且不再像过去,无但书和任何理由可提早提出申请?
近期有打电话询问国教署,回应为因法令105年8月生效,
目前无强制规定,予地方政府订定。
但发现不少县市皆已有增设此要点..
也有得到以当年度介聘办法为主、简章为辅等说法..
想问如介聘办法和简章规定相左时,该以哪一项为依据?
而假使一旦介聘后无条件皆需满三年为真,
那么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时,教师权益是否相对受限..?
如有误再麻烦大家指教...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