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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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4-23326915
联络人:赖建仲
电 话:04-37061531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2月25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050019006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有关教师待遇条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后,公立中小学
教师成绩考核奖金应将导师及特殊教育职务加给纳入计算
,请查照。
说明: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4条规定,
教师成绩考核奖金系以薪给总额为计算基准,复依教师待
遇条例第4条第6款规定:“薪给:指本薪(年功薪)及加
给合计之给与。”第13条规定:“加给分下列三种:一、
职务加给:对兼任主管职务者、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加
给之。二、学术研究加给:对从事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者
加给之。三、地域加给:对服务于边远或特殊地区者加给
之。”爰此,公立中小学教师成绩考核奖金应将导师及特
殊教育职务加给纳入计算。
正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副本:本署人事室
http://www.ttsh.tp.edu.tw/module.php?i=news&news_id=826&start=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