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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5-05-22 12:13:17
教师待遇条例完成立法,全教总呼吁私校教师加入工会
◎全教总政策部2015/05/22
立法院今天三读完成“教师待遇条例”立法,全教总表示肯定。三读通过的“教师待遇条
例”全文共有26条,以下特别针对各级学校教师关注的导师费、私校教师待遇问题,说明
如下:
一、导师费、特教津贴改列“职务加给”:行政院版原条文明订导师费、特教津贴均为津
贴性质,全教总为求慎重,去年即委请委员提全版本案,直接将导师或特殊教育者纳入“
职务加给”(第13条),前于4月27日,经司法法制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联席审查通过
,并于5月22日经院会三读通过。
教师待遇条例完成立法,并依本会建议将导师费改列“职务加给”后,将可齐一高中职、
国中小导师费,根本解决过去几年的争议。
二、私校教师待遇准用公校教师规定:有关私校教师待遇问题,全教总去年即委请黄昭顺
委员提案,今年3月13日,为因应行政院本文字,全教总常理会又通过以下修正文字:
私立学校教师之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各校应依前三条规定订定,并应
将所订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教师协议前,不得变更支给数额。(第17
条)
全教总并于4月26日召开记者会,要求齐一公私立学校教师待遇。(新闻稿如附件1)
惟司法法制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4月27日联席审查通过的系行政院版“得准用”之文
字,开恶质私校“得不准用”之疏漏。为保障私校教师权益,5月18日,台湾高等教育产
业工会、全教总等共同声明,要求立法院尽速通过公校、私校教师待遇一体的《教师待遇
条例》。
经多方共同努力,立法院在5月21日下午4点召开朝野党团协商,协商结论如下:
一、第17条修正如下:
私立学校教师之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各校准用前三条规定订定,并应
将所订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教师协议前,不得变更支给数额。教师加
入工会者,得授权由工会代表协议。
二、名称及其余条文均照审查会审查结果通过。
三、新增附带决议2项:
(一)为保障私立学校教师现有权益,请教育部于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中明定,在未依本
条例第17条规定与教师协议前,私立学校教师加给之支给数额不得低于本条例制定公布前
之数额。
(二)教师之薪给应包含本薪及加给,并须按月支付,请教育部于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中
明定,私立学校应订定加给支给规范,其项目、给与条件依公立学校教师之规定办理。
全教总的努力
有关教师待遇条例法制化,本届(第8届)立委会期间,全教总委请黄昭顺委员于103年4月
18日提出全版本法律案,包含公私校教师待遇一致、导师费纳入职务加给均入法,后为因
应行政院版条文,全教总常理会又于104年3月13日通过本会对照版,会务人员即对司法法
制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相关委员展开游说。
教师待遇条例完成立法,是迟来的正义,全教总感谢各委员、各友会的协助,未来将持续
进行以下工作:
一、监督教育部“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之制订。
二、协助各私校启动团体协约,请私校教师尽快加入工会,以保障权益。
4/26新闻稿附件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50427090938F0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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