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师待遇条例正式立法

楼主: fypiowx (小王子)   2015-05-22 10:44:32
请问要如何查询所有细部条文,我网络搜寻不到。
※ 引述《NEUnions (NEU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之铭言:
: 【待遇立法】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新闻稿:感谢朝野立委 教师待遇条例正式立法
: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新闻稿104.5.22
: 感谢朝野立委 教师待遇条例正式立法
: 立法院院会今(22)日正式通过“教师待遇条例”立法,此一法案自民国84年教师法公布施
: 行以来,即应立法,但20年来,教师仅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公立学校
: 教职员叙薪办法”计给薪资,实务上争议仍常发生。
: 民国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会议做出第707号解释,认定目前以行政命令当做教师待遇的规
: 准不妥,并限期在三年内须完成立法,否则命令失效。教师待遇法制化具有迫切性,全教
: 产及各会员工会多年来,致力于此法的推动不遗余力,今教师待遇条例完成立法程序后,
: 将使教师待遇法制化,保障教师经济生活及维持基本待遇支给,使教师待遇之保障更臻完
: 善。此次教师待遇条例主要内容有:
: 一、明定适用对象包括公、私立各级学校教师,教师待遇项目包括本薪、加给及奖金。
: 二、明定本薪相关支给规定及加给之种类及范围。其中导师费及特教津贴列为加给,将使
: 担任导师及担任特教课程之教师权益更有保障。
: 三、明定教师奖金支给原则。
: 四、明定教师福利措施及津贴之规定,为安定教师生活,激励教学及工作士气,爰明定政
: 府得视财政状况,办理公立学校教师福利措施。
: 五、明定私立学校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之处罚及私立学校未依聘约支给教师薪给之处理方
: 式。其中第17条:私立学校教师之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各校准用前三条
: 规定订定,并应将所定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教师协议前,不得变更支
: 给数额。教师加入工会者,得授权由工会代表协议。此将使私校教师权益受到应有之保障
: 。
: 此次立法过程,感谢黄昭顺委员、黄志雄委员、陈淑慧委员领衔提案,并完整表达教师工
: 会之意见。也感谢国民党团、民进党团、台联党团、立院新联盟等全力支持,于法案审查
: 完后,不须交由党团协商,迳送院会决议。
: 感谢卢秀燕委员、郑丽君委员、赖振昌委员、许智杰委员、陈学圣委员、吕玉玲委员、蒋
: 乃辛委员、林淑芬委员、李桐豪委员、吕学樟委员、蔡其昌委员、杨琼璎委员、黄国书委
: 员、何欣纯委员、江启臣委员、尤美女委员、陈亭妃委员、林沧敏委员、蔡其昌委员、吴
: 宜臻委员、陈碧涵委员、孔文吉委员、王惠美委员、许添财委员、邱志伟委员、王金平委
: 员、柯建铭委员、赖士葆委员、廖国栋委员、黄伟哲委员等协助推动立法。
: 另教育部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亦愿意站在受雇者角度去思考立法方向,使本条例能顺利立
: 法完成,过程中尤其感谢人事处张秋元处长、吕易芝科长,愿意与本会进行协商,让彼此
: 对于法案内容能取得共识,也使立法能顺利完成,值得肯定。
: 最后感谢各会员工会(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屏东县教师职业工会、台南市高中职教师职
: 业工会、云林县高国中小教师职业工会、台中市教育产业工会、桃竹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
: 、苗栗县教育产业工会、苗栗县教师职业工会、新竹市教育产业工会、桃园市教育产业工
: 会、桃园市教师职业工会、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师职业工会、基北中等教育产业工会、花莲
: 县教师职业工会、花莲县教育产业工会、中华民国教育产业工会、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教育
: 产业工会)及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的共同努力,让教师待遇条例顺利法制化。
: 尤其是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在法案即将通过之际,紧急针对第十七条提出修正文字,并
: 与本会及全中教工会拜会朝野各党团,获得认同修正,使私校教师的权益获得保障,值得
: 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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