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师兼职不可不慎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5-05-12 11:05:45
教师兼职不可不慎
公立各级学校编制内之专任教师,有(一)兼任行政职务身分者之兼职范围及许可程序,
依“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办理;(二)未兼任行政职务身分者,则依据教育部颁“公立各
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规定办理。
近日审计部主动查察公职人员(包括教师)之兼职状况,若有违反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关
兼课兼职规定者,就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成绩考核影响部分,在第4条年终考
核部分,因考核“4 条1款”的前提包括:(六)专心服务,未违反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
关兼课兼职规定。以致违法兼课兼职者只能被考核为“4 条3款”:(四)未经校长同
意,擅自在外兼课兼职。在第6条第4款平时考核部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
过:(七)在外补习、违法兼职,或藉职务之便从事私人商业行为。”。另外,其他各
级公私立学校教师之成绩考核办法也有类似之相关规定。影响重大,大家应特别注意!
再者,“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附表四有关“教学不力或不
能胜任工作情事认定参考基准”中第九点“在外补习、不当兼职,或于上班时间从事私
人商业行为者。”,部分学校甚至将不得未经同意兼职明定于聘书中,可知教师不当兼
职有被认定为不适任教师之可能,或违反聘约予以解聘,对工作权之影响甚钜。
目前公立学校之专任教师依规定原则上不得兼任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但仍有若
干例外之情形,请参阅教育部颁“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之规定。而实务
上,常有专任教师投资于家族企业,被登记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虽然只是挂
名登记无实际的参与经营商业活动,但是,既然经过公文书登记,恐怕已是“百口莫辩”
,请各位会员,若怀疑自己有可能被亲友挂名登记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请务
必查明清楚,尽速处理,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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