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我该争取权益还是隐忍下来? 超钟点!

楼主: yusaku (yusaku)   2014-10-21 12:03:20
目前所谓的超钟点费是指国中小教师课税配套减课之超时钟点费,跟以往的超钟点费不同。更非兼课费,依据101,9,18台人(三)字第1010173663号函释[另“兼课”应系指专任教师以部分时间担任“他校”编制内教师依规定排课后尚余之课务或特殊类科之课务,其钟点费由他校依钟点费基准规定发给。]
也就是说教师在校内授课时数[超过]法定核定时数叫超钟点费,跑去外校上的超时钟点费叫兼课费。
超时授课钟点如何计算?
全校所有班级之法定每周总节数(不含辅导课等)-全校教师之法订核定节数-各类专案之减课节数(如专辅减课,国教辅导团辅导员减课等)=全校每周总超时授课钟点费
而教育部每学期会补助20周的超时授课钟点费和劳健保及二代健保补充保费机关负担额给学校支应。
依超时授课办法规定学校之超时授课钟点[应]聘请具有1.合格教师资格诶,2.受过教育学程,3.大学毕业人员代课。代课人员每周授课以20节为上限。
如果招聘不到代课教师或代课教师数量不足消化超时终点,才[得]由校内教师兼代课。但是每周兼代节数不得超过6节,教师每周总节数不得超过20节。全校教师总兼代节数亦不得超过全校每周总超时授课节数。
举例说明:(以国小为例,国中比照)
A师为导师,核定节数为16节/周,课表排19节,超时3节。
B师为导师兼专辅教师,核定节数为16-4=12节,不得超钟点(因为专辅办法有规定专辅不得超钟点,不得回代减课时数)
C师为组长兼国教辅导团辅导员,核定12节,减2节,应上课10节,C师自愿回代辅导团减课,没有超时钟点费,有辅导团减课专案代课费。
课税配套减课超时授课钟点费不是采上几节课支付几节课方式支付,而是按周支给。
例如A师103学年上学期星期五有1节超时钟点,可是103年10月10日星期五为国庆日放假一日,依规定学校依然要支付该日超钟点费给A师。因台风、地震等天灾放防灾假时比照国定假日办理。
学校依课程计画举办之全校或全学年活动如运动会、各类比赛、户外教学等造成该师无法上超时钟点课务时亦比照国定假日办理。
假如教师因请假无法上超时终点课务,则该节超时钟点费由代课老师领取。
超时授课钟点费经费每学期由教育部拨款委托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处拨给各校公库,再由各校公库定时核销。专款专用不得挪他用,每年执行率须达九成以上,并列入该县市绩效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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