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   2014-09-16 11:32:59
同样咨询过法律人士的意见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标题: 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 时间: Tue Sep 16 02:41:3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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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可以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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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好借此分享一些法令给教师伙伴们懂些法令 排除干扰教学的事
: (让教学专长者做教学 执法专长者去做执法 俗话说人摆对地方就是人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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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广义教育&辅导意义的事 就是学校公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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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有老师将来遇到我当初遇到的那类校长
: 说着法令没有规定校方不能要求教师(去做值夜&假日值校)
: 所以不违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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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将不相干的事不当联结
: 跟教师说○○○○事情很有广义教育意义与辅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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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就下令要教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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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话教师伙伴们可别当真去执行
: 一定一定要求校长把他说的话下的指令 指令内容要求作为细节写清楚
: 白纸黑字盖上职章给你
值日的部份我这边有函释说明:http://goo.gl/f4HgVO
教育部台教师(三)字第1030042068号
要旨:
教师得否依教师法第 16 条第 1 项第 7 款之规定,拒绝学校之值日夜工作,视教师聘
约内容而定
主旨:所询教师得否依教师法第 16 条第 1 项第 7 款之规定,拒绝学校之值 日夜工作
乙案,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贵署 103 年 3 月 20 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30026907 号函。
二、究教师法第 16 条第 1 项第 7 款的立法意旨,系基于保障学生的受教权与学习权,
爰特别明定教师得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之工作或活动,
使教师能全心全力进行教学工作。然该款所称“与教学无关之工作或活动”,系指
该工作或活动能明确指陈全然与教学无关。
三、学校之值日夜工作系为维护校园及学生之安全,属学校行政的职务范畴,而学校行
政本系为了支援教学工作而设置,两者相辅相成且密切关联,爰同法第 17 条
第 1 项第 7 款明定教师有依有关法令参与学校学术、行政工作及社会教育活动之
义务。
四、承上,如教师聘约内容包括学校之值日夜工作者,教师于收受学校校长所核发之聘
约后,本应依据聘约约定事项据以遵守及办理。反之,聘约如未明定前述工作而学
校认为有执行之必要者,则建议学校可透过校务会议议决之机制决定是否纳入教师
聘约。
参考这个值日函释就知道,导护不能强迫,但是如果写入聘约,也不违法
会受到《教师法》要遵守聘约的义务规范,自然也受到国赔法、因公受诉的保障
聘约没有写,只有校务会议通过导护轮值办法可能还不够有约束力
(但是还是可以做,是学校指派的工作,也是依法工作)
但是有写聘约,就是照聘约走吧,除非聘约有明确违法的地方
: 比方说 有些年纪点的老师应该听过
: 过去"长官"把凹老师去合作社管帐 贩卖物品 叫做广义的消费教育
: 听那套说法 教师外的人还真有会认同那是有教育与辅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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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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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要来贴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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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0年4月12日 公保字第九OOO三一O号
:
: (节录)
: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号判决意旨谓:“机关福利社之业务与该机关本身
: 之公务不同。....”以公立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之性质与机关福利社之性质相同,则公立
: 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之业务,即非属学校公务范围。
:
: 不是任长官说哪件事有教育&辅导意义.... 然后直接连结那就是学校公务范围
:
: 既然不是学校公务
: 也就不是主管教育行政机关(OR校长)有权限下令要求学校(OR教师)去执行
:
: (顺带说,接办合作社业务而涉讼,不适用因公涉讼辅助办法喔)
合作社这个有明确指称不是学校公务范围,当然就不用做
:
: 2.谈依法与不违法
:
: (1)依法:顾名思义 有法可依 有法可遵循
:
: 这里头有两个条件 1.适用法条存在 2.遵循该法条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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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违法:不违背法令
:
: 这就要多讲点了,不违法只有遵守已有法令这一种情形吗?
:
: 还有另一种:没有适用的法律 没适用法律的存在 怎么违?
:
:
: 依法行政是要求政府要有法可依 并非不违法即可
你只讲了一半,依法行政有两种层次
消极的:行政行为及其他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牴触,并非强调一切活动
均要条文明定,只要消极的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即可。
积极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应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明确之授权。授权禁止以习惯法,
一般法律原则行之。禁止授权不明确、空白条款授权(后略)
可以参考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行政工作在不侵害人民权利义务的范围内,只要适用“消极依法行政原则”即可。
例如导护对学生来说是保障他的安全,当然是好的,没有侵害到谁的合法权利,只要不违
法就可以做。如果校务会议规定要做而老师也愿意去做(虽然校务会议规定无强制性),
这仍然是属于行政工作的一环。
但是,如果要有强制性,强制老师做导护工作,这就需要适用“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也就是要有法源依据。
因此根据教师法第17条,老师应该要遵守聘约的义务,导护工作就必须要写在聘约里才有
强制力。
所以老师做导护,消极不违法,是依法行政
用聘约要求老师做导护,涉及权力义务,依照《教师法》,是依法行政
但是这边要再澄清,聘约要求做导护,还是不能违反交通有关法律
所以在直行车道,用吹哨举旗让学生过马路,这的确是违法的
如果学校要让导护更周延,应该要把导护的位置移到有号志的地方,才能保障老师的工作
后面讨论违法聘约的就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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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写在行政程序法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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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因公涉讼与国赔法的条文 都写明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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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并非不违法就可适用因公涉讼与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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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是"依法"才可适用因公涉讼与国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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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对人民要求付出某些义务是不是只要不违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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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教育部93年回复教师会的函,居然称导护为教师义务...真的是法治教育的坏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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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宪法
: 第170条
: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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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
: 第五条
: 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 一、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 三、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 四、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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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
: 第4条
: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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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的法律原则不少
: 例如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不可以把两件事乱凹在一起)
: 法律优位原则(不牴触上一阶法律)
: 法律保留原则(要法有存在可遵循 才可有相关的行政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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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教师们可以多看法律原则论述的相关文件
: 在执行校规 校方行政事务 制定班规 执行班规上
: 以我个人经验来说 有相当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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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了我自己用怎样的标准去改善班经 执行奖惩
: 例如 要最少代价 择最适当的方法 比例原则... 其实法律满好玩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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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聘约
:
: 行政程序法
: 第141条
:   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
:   行政契约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但书或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者,无效。
:
: 民法
: 第 247-1 条
: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   四、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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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方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 1.无法明白说导护适法与否 2.是否适用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与国赔法 的前提下
: 要求教师校外执行交通指挥这一点 就违反民法247-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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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 要求教师校地外指挥交通并非不违法
: 同时 该条要求教师校地外指挥交通是无效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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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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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还是那句话
: 自己愿意当校地外交通指挥 请发挥法治精神 遵循法律规定
: 向相关单位报名志工 担任义交
: 可以得到法令的配套以及指挥交通的专业训练
: 指挥之人有相关专业能力 被指挥的用路人也可以安心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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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 导护一事的工作内容
: 片面解释只是"协助用路人(含学生)遵守法规"的行为
: 不包含"阻止用路人(含学生)不守法规"的行为
:
: 会不会被同意不需阻止?
: 真的可以因此对用路人不守法规行为所生相关伤害...
: 导护教师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
用路人不守法规,不代表可以对他造成伤害
我还是再强调,导护绝对有风险,你为了这个风险,推动校务会议、聘约不要导护
这绝对没问题,也绝对是个好老师,本来老师就不是神了
但是导护聘约订进去,只要没有违法的执行方式,去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 推 komuroboy : 推! 什么事情都照前一篇文章那样解释 09/16 09:36
: → komuroboy : 那老师放学后不也应该到学生家照顾学生干涉家事吗 09/16 09:37
: → komuroboy : 并不是自认为对学生好就能无限上纲好吗 09/16 09:40
我从来没有讲老师“应该”要导护,我讲的都是老师“可以”导护
依照聘约的导护不是违法工作,聘约也没有义务要加入导护工作,不导护也不是什么坏老师
还是请你把文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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