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   2014-09-13 06:52:10
相关公文
99.06.29.交路字第0990039065号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763
要  旨:
交通指挥人员相关疑义乙案
本  文:
主旨:有关贵法院函询交通指挥人员相关疑义乙案,详如说明,复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法院99年6月10日中院彦型瑞99交声1688字第56430号函办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4条规定,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守道路
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警告、禁制规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
执行指挥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查内政部警政署于84年5月4日84警署交字第
29718 号函对类似案例之说明(详如附件),“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之人员”系经公路主
管或警察机关基于交通需求,依据相关法令予规划、遴选、编组成立,爰所询【学校交通
导护老师倘未经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基于交通需要纳入相关法令规范编组,当无上开条文
规定依法执勤之适用】。
三、前揭条文已明文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道路应遵守之规范,又处罚条例第53条亦规定行
经有灯光号志之交岔路口闯红灯之处罚规定,爰汽车驾驶人未依路口灯光号志规定闯红灯
者,应依上开条例第53条条文予以处罚。
正本: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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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7年3月10日
发文字号: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号
受文者:中华民国全国教师会
主旨:有关教师因公涉讼辅助相关业务,系属各级学校权管事项,请利用适当时机宣导,
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部96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60189812号函副本谅达。
二、查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第3条及第102条所定之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之涉讼辅助,依本办法规定行之。”同办法第21条规定:“下列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之涉讼辅助,比照本办法之规定:…三、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任用非属第2条规定之教
育人员。四、其他于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及
军职人员。”另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91年3月12日公保字第9101202号书函略以:
所称“执行职务”,参酌最高法院42年度上字第1224号判例意旨,系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
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者而言;另所称“依法执行职务”,系指合法(令)执行职务而言,
至于是否依法(令)执行职务,则应由服务机关本于权责从形式上先作初步认定,与法院之
判决结果无必然之关系。准此,教师如经【服务学校依职权认定】系【依法令执行】职务
而涉讼时,自得比照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之规定予以辅助。
三、另教师因公涉讼辅助相关业务宣导,本部刻正研议以专班方式或并同其他教师相关法
制讲习办理,届时请踊跃参加。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县政府教育局、各县(市)政府、部
属学校、本部中部办公室
副本:中华民国全国教师会、台北县教师会(兼复贵会97年2月18日97北教师会字第
9702030号函、97年3月5日97北教师会字第9702049号函及97年3月4日北教师会字第
9702044号函)、本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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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
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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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
1.用路人依法不需要服从导护教师的管控(交路字第0990039065号)
2.教师执行校地外导护为非依法令行为(交路字第0990039065号)
3.教师执行校地外导护出事的话不适用因公涉讼辅助办法(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号)
4.综合交通部函释与国赔法第2条,教师执行导护因不属依法令行为,故不适用国赔法。
(不能国赔不是好事,受害人可能会转而告导护教师本人)
因此教育部新闻稿说【法律上并无明定教师担任导护之义务,但因基于爱心而协助,若发
生事故,对教师而言,甚感遗憾之外,却要负事故之连带责任,使教师备感压力,此问题
确实值得重视】。
校地外路口的导护出事的话,教师恐怕得自扛司法诉讼费用与赔偿,
代课费用 律师费... 都得自掏腰包
万一再被判败诉... 掏完自己腰包恐怕还得掏家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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