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学年度阿莲国中第9号第2次公告
壹、依据:
教育部订颁“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及本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
贰、甄选类科、名额、聘任期限:
一.公民与道德长期病假正取 1人 备取 2人 (聘任期间:自103年9月15日至104年1月
27日止)
一、上开职缺代理(课)原因消失,应即无条件解除代理(课)。
二、上开职缺为“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
如代理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时,应即结束聘任。
三、备取人员册列候用,于同一学年内由同类科之备取人员中择优遴补,候用期满未
获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间如有违反报名资格条件者,取消候用资格。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无双重国籍者,(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需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以上者),且无“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33条
及“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本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不受理退休人员报名。
肆、甄选资格:
一、参加甄选者除需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外,并依下列人员甄试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1.具有中等学校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
2.具有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二、持国外学历应试者,其毕业学校、科系应在教育部国外学历认可名册内,
且毕业证书及成绩单需经驻外单位验证通过并附中译本及进修期间出入境证
明等;证件不齐全者,不予受理报名。
伍、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自 103年9月12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3年9月12日 上午 10:00 止
二、报名地点:
地址:高雄市阿莲区民生路178号。
联络人:黄文杰。
联络电话:07-6312045。
陆、报名方式:
一、现场报名或委托报名,不受理通讯报名。
报名表格请至学校网站首页下载使用。
网址:本校首页
二、填写报名表1份(黏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照片,并另备1张供甄选证使用)。
三、缴验下列证件(正本验后发还,影本书写“与正本相符”并签名留存备查):
1、资格证明文件(请依所具报考资格条件缴交以下文件):
(1).中等学校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
(2).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证明书。
2、国民身分证。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4、警察刑事纪录证明(请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请,报名时若申请不及,得于录
取报到时补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请检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证明文件。
6、身心障碍手册(无者免缴)。
7、备注:。
二、领取甄选证:为参加甄试之入场凭证,请妥为保管。
三、报名费:0元。
柒、甄试:
一、甄试时间: 自103年9月12日 上午 10:30 起
二、甄试地点:本校。
三、甄试项目与比例:
口试:50%
试教:50%
四、考试范围:
公民与道德:自订
五、试教时请自行携带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数缺时,依甄选成绩高低,由参加甄选者选择;甄试成绩相同时,
以试教成绩高低决定录取名单。
七、总成绩未达最低录取分数者不予录取。
八、甄试规定补充说明:。
捌、录取通知:
一、甄选结果经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公告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网站及本
校网站并通知录取人员。
二、甄试结果公告日期:103年9月12日 下午 02:00。
三、复查成绩时间:请于103年9月12日至103年9月12日亲自向本校教务处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成绩时,请携带甄选证及缴交复查手续费,未备齐者恕不受理。
玖、报到聘用:
一、正取人员请于103年9月15日 上午 08:00前报到,逾时未报到者以弃权论,
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
二、备取人员候用期限至104年6月30日止
拾、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师自98学年度起均不予采计其职前各项年资,一律按其学历叙薪,
不采计职前年资。
二、代理教师待遇(包括本薪、加给及奖金)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但
未具所代理类(科)别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加给(现称为学术研究费)按相当等
级专任教师八成数额支给,并依实际代理之月数,按月支给;代课教师依实际授
课钟点数支给。
拾壹、报名或甄选当天如遇台风等天然灾害,经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考试等
相关时程顺延办理,顺延报名或甄选日期依学校网站公告为准。
拾贰、附则:
◎有教师法第14条第一项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教师::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
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
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
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
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四、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教师有前项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其有第十三款规定之情事,
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除情节重大者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
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本法中华民国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
关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除属性侵害行为;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
为违反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于解聘或不续聘生效日起算逾四
年者,得聘任为教师。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31条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
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
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
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
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第33条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已届
应即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