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3年台闽地区教师介聘办法中
在本县(市)最近五年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规定之进
修、研习等,依照下列规定给分,最高十分;受训一周以
上,每满一周,给 0.五分(一学分以十八小时计,一周以
三十五小时累计,未满一周者不计分)。取得较高学历之进
修、加科登记之进修、大学推广部学分或经政府核可民间
之研习,均予采记。
想请问各位先进同仁
1.加科登记之进修是什么意思?
2.如果我看到某大学举办的研习(经教育部核可),但并非进修推广部办理,
研习地点在外县市,可以算在积分里面吗?
还盼各位为我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