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es (想一想)》之铭言:
: 请问如果是未成年喝酒(在家中)
: 通报关怀E起来后
: 学校要成立春晖专案吗?
: 因为不是药物滥用
: 但在通报区块内
: 酒精又是 有害身心之物质
公告标题
儿少饮用酒精饮料身体不适送医或酒驾骑车之行为,非属儿童及少年福利与
权益保障法第53条第1项第1款责任
公告内容
一、依据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16日高市教家字第10234493600号及102年
7月12日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高市家防专字第102
70747000号办理。
二、内政部儿童局释示儿少饮用酒精饮料身体不适送医或酒驾骑车之行为,
非属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第1项第1款责任通报事项所称
“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该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须为与毒品、非法管制药品相类同之物质,饮用酒类尚非属该类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质,是以,尚不宜将旨揭事项纳入责任通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