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裁决处的函了
结果更惨,执行的单位表示,原本开单的机关引用错法条
(因为停车超过三分钟所以非临时停车)
原本单子开=>55条第1项第4款 =>罚300元
这次改开=>56条第1项第9款 =>罚600元
然后一样都是说未依顺向停车。
我查了一下停车相关的规定
第 112 条 汽车停车时,应依下列规定:
第一款:第十五项、停车时间、位置、方式及车种,如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
或警察机关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其规定。
第二款:汽车停车时应依车辆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其前后轮胎外侧距离缘石或路面边
缘不得逾四十公分。
https://i.imgur.com/1W1MOaZ.jpg
我在现场勘查一下这边进来此巷道的入口处标示
结果发现 进来本巷道入口都有30公里速限的地标 但是两个标是刚好180度相反
所以可以证明:本巷道应该为双方向都可通行的道路
而且法规规定:汽车停车时应依车辆【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
因为我有打电话询问员警,他告知我要靠右 所以车头要往前。
但是这部分我有点纳闷的是,现在是因为我是骑【机车】,如果我是开车的话
从71巷2弄进来后不就还要整个回转才能停车?
员警最后也表示:如果觉得有疑虑可以去打行政诉讼。
我最后也表示:因为上次员警有提到 如果撤单需要相关法规来源,所以我也现场勘查
并且提供法规及现场勘查资讯给予参照重新送审。再请他参酌。
(但是电话中听起来应该还是会依原案结案)
所以,我最后也决定,如果真的还是依照这样开单的话,我可能也会打行政诉讼吧
可能有些大大会觉得 花时间 花心力,但是我觉得如果最后行政诉讼赢了,至少针对
这类的案例会有一个参照引用,以后遇到这类的检举,员警也可以直接驳回吧。
※ 引述《aallens (ALLENS)》之铭言:
: 我的老天爷啊
: 这一年是犯小人还是???
: 上次在龟山申诉成功后
: 今天收到另一张罚单...
: 扯的是 我停在我家透天的门口 我已经停的很靠里面了 还被检举!
: 结果被第55条第1项第4款检举
: https://imgur.com/F5KwcSE
: https://imgur.com/2mNJoHF
: 检举人还特别下车拍我的摩托车
: https://imgur.com/Taw8tDC
: 该停车场入口处的黄虚线 以前都是附近邻居停摩托车的位置
: https://imgur.com/HIvazEN
: 也因为开停车场后 虽然地板黄虚线一看就知道不是政府画的
: 大家也都没再去停
: 我被开单另一个角度的位置GoogleMap
: https://imgur.com/j7fmK4w
: 特别去找了一下法规
: 第 55 条
: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 【汽车】驾驶人.....
: 【汽车】驾驶人.....
: 【汽车】驾驶人.....
: 而且 我停的位置已经靠近我的铁门了!!!
: 因为对面是这一年左右才设置的停车场
: 我想说让停车的车主可以方便进出 所以我都停的很靠近我的大门
: 没想到.....
: 我依照罚单时间 调出我们口的监视器
: 竟然是 停车场的车主检举我的!!!
: 哀...人真的不能太好心吗?
: 于是呢我打到对面停车场的管理去反应
: 停车场场主很歹势 叫我把罚单给他 他们来缴掉
: 但是...依照法规 我摩托车这样停应该没问题吧
: 所以我还是决定申诉撤单
: 最后也先决定 把我的【汽车】【顺向】的停在我家门口吧!
: 然后 跟上次一样 走申诉的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