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人行道违停如何处理

楼主: jazzfox (百)   2019-11-24 09:03:47
看到推文提到,事主对于留言评论提告妨害名誉,我进去看了一下,基本上各则留言几
乎都不会成立妨害名誉,在判定上是可以接受的,说到可以告对方窃占以及不当得利反
倒是可以的,社区内的法定空地,属于“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原则上“共用”,如欲
“专用”(注1)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1款规定:“约定专用部分”的
范围及使用主体必须记载于“规约”(注2)内,始生效力;倘未依前述程序而成立“约
定专用”,其占用者即构成“无权占用”。
  按“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维护”属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参见《公寓大厦管理条
例》第36条第2款),所以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法要求无权占用者回复原状,将“法定空地
”返还于社区全体住户共用。
  倘占用人置之不理,则可分两方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对窃占行为,因已构成《刑法》第320条的“窃占罪”,其法定刑为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社区内的区分所有权人
可以提出“刑事告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因无权占用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民法》第184条),也构成
“不当得利”(《民法》第179条);社区内区分所有权人可以以占用人为“民事被告”
请求损害赔偿。
注1、“约定专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参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5款)。
注2、“规约”乃指公寓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为增进共用利益,确保良好生活环境,经“区
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共同遵守事项(参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12款)。
作者: gentlerocker (哥德小甜心)   2019-11-24 10:33:00
专业推
作者: pooka (pooka)   2019-11-24 18:15:00
推一个专业,听住户说基于邻居问要不要撤告撤负评,对方还想趁机凹赔偿,完全没搞清楚他是做错的那一方,所以大家是劝就不要理了,住户本身家人就是律师,真的要玩就只好陪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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