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台湾宪法即能参与国际社会(上)◎宗像隆 …

楼主: iamgirl (我的心還在放暑假> <)   2004-06-12 13:54:25
制定台湾宪法即能参与国际社会(上)◎宗像隆幸著/侯荣邦译
(台湾日报 2004/06/12 )
2006年行使公民投票通过台湾宪法,2008年取代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新宪法若能实
施,台湾就成为一个与世界其他各国平等的独立国家进入国际社会,同时也能确立台湾
的安全保障。但是,据说台湾政府的方针,纵使制定新宪法也不改变中华民国的国号,
这不禁让笔者感到惊讶。因为保持中华民国国号,台湾在国际上将继续孤立,台湾的安
全保障体制无法确立。
维持现状政策须变
台湾政府或许可考虑美国的“维持现状”政策,而采取这种方针。但是,美国的“
维持现状”政策,只不过是为了暂时的权宜措施之产物,惰性地继续30数年,却看不到
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战略。台湾若一直处于国际孤立的状态下,台湾海峡的危机将日趋
升高。中国不断扩大军备,配置许多飞弹瞄准著台湾,并威吓台湾谓若不接受“统一”
不惜行使武力。将来中国成为强大的军事大国,若发生以武力攻击台湾的情形,美国将
被情势所迫,与中国战争或放弃台湾两者非选择其一不可。任选其一都不是美国所希望
的。当然亚太地域的和平与安定将会崩溃,日本和东南亚诸国也将面临重大的危机。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
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可见对他国以武力威胁与行使武力为国际法严格禁止的行为。本来,中国对台湾的武
力威胁是属于国际的制裁对象的不法行为。中国之所以能避免制裁,是因为以美国为首
的大部分国家都认知“一个中国”,所以容许中国以“台湾问题属于中国的国内问题,
并非国际问题”为借口。但是,中国与台湾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国家,这是一个俨然的事
实,“一个中国”仅是虚构。不以现实为前提,而基于虚构的问题,当然无法解决自不
待言。台湾的人口约2,300万人,世界192国之中居第41位,面积约36,000平方公里,介
于比利时与荷兰之间的广度,国民所得约13,000美元,占世界第25位的经济先进国,而
且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这样的台湾为什么非继续被排除于国际社会之外不可呢?
台湾若成为国际社会所承认的主权国家,就不允许中国对台湾的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
台湾的安全保障将获得确保。台湾政府不可追随美国的“维持现状”政策,而应该说服
美国改变台湾政策。
放弃中华民国国号
台湾首先需要做的是放弃中华民国的国号,因为国际社会不能接受中华民国的国号
。假使中华民国的国号可以通用的话,中华民国应该还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宪章第23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安全理
事会常任理事国。”其中没有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以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基
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阿尔巴尼亚决议案而来的。
阿尔巴尼亚决议案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是在联合国中国唯一的合法代
表,即时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以及在联合国的一切机构驱逐”。联合国驱逐的不是
中华民国的代表,而是蒋介石的代表。中华民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而消灭了
,这是联合国的解释。所以虽然联合国宪章记载中华民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却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从联合国决议案后已经过30年有余,其解释在国际社会已经固定化,这种
解释现在当然无法改变。台湾为了要和世界其他各国并列为独立国家,受国际社会的承
认,除变更中华民国的国号别无他途。这1971年的联合国的决议(以下简称"71年决议")
对台湾来说具有利与不利两方面。有利面为意味着联合国认为台湾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从而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71年决议举行之际,台湾存在有以蒋介石为总统的
中华民国,有效统治著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具有人民与领土,而有政府有效统治
的状态下,国际社会有承认其为主权国家的义务。但是,若承认中华民国为主权国家,
联合国自不能将其驱逐。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欲将联合国的会员国驱逐需要安理会的建
议(联合国宪章第6条),且需要联合国大会3分之2的赞成(第18条)始得通过。安理会
提案驱逐中华民国,很明白的,美国一定会行使否决权,故要驱逐中华民国是不可能的
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的国家,使其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且若能仅在国民大会举行表决,那么中华民国将以一会员国
留在联合国。
确定台湾法律地位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言“蒋政权若留在联合国,不要加入联合国”,使热心促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各国藉“台湾地位未定论”以否定中华民国为主权国家。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文书签署之日,依据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的一般命
令第1号发令。这是指示各地的日本军应对谁投降的命令,这与美军占领日本,苏联军
占领满洲同样,蒋介石政权的占领台湾应该是一时性军事占领而已。但是,占领台湾的
蒋介石政权,以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为根据,解释台湾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中华人
民共和国也引用此解释,主权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台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但是
,开罗宣言是第2次世界大战中的1943年,罗斯福美国总统、邱吉尔英国首相、蒋介石中
华民国总统三者会谈后发表谈话讯息而已。台湾不属于美国也不属于英国,纵使记载台
湾给与中华民国,也无任何国际法上的效力。
对日本警告投降的波茨坦宣言添记开罗宣言中无效的条项也不能因而成为有效。随
著战争的领土变更,原则上依据和平条约的规定。但是1951年在旧金山缔结的“与日本
的和平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岛,惟未言及其归属。因此包括美国、英国、日
本多数国家都持“台湾、澎湖岛的法律上地位未定”的见解。台湾的法律上的地位若未
定的话,中华民国则没有国际法上承认的领土。中华民国领有金门与马祖,却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领海内之中国沿岸的小岛,领有他国的领海内的小岛,也不具备主权独立国
家的必要条件,没有国际法上承认的领土之中华民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而
消灭,这才是正确的解释。蒋介石政权只不过是占领台湾的权力集团而已,所以阿尔巴
尼亚决议案始得记载“即时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以及一切联合国机构驱逐”。同时
依据71年决议联合国确认台湾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中国治台不合时宜
71年决议当时,中国也知道阿尔巴尼亚决议案若通过,联合国将承认台湾的法律上
地位未定。美国总统尼克森的特别助理亨利‧季辛吉于1971年曾访问中国两次。季辛吉
在第二次访问时,于10月21日与中国总理周恩来举行会谈时有如次的交谈。
周恩来:“问题在其他的决议案,
即谋求日后包含联合国席位的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法律上的权利。
此决议案之下,不可能插入关于台湾的地位的条项,
若该案通过,将形成台湾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季辛吉:“阿尔巴尼亚决议案也是吗?”周恩来:“有那样的危险性。”
 ‘周恩来季辛吉机密会谈录’(岩波书店2004年刊、159页)
所谓“其他的决议案”是意味着美国案以外的决议案。周恩来或许想检讨阿尔巴尼
亚决议案方式以外有否将蒋政权驱逐的手段。但是,因找不到其他好的方法,虽然事前
知道将承认台湾的法律上地位未定,也不得已接受71年决议。
今日的台湾问题是因71年决议将蒋政权从联合国驱逐而产生的。其结果,台湾人民
全体被排除于联合国之外,成为国际社会的孤儿。本来中国代表权问题是代表中国的到
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蒋政权的问题。也是那一边代表中国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
事国的问题。
(作者为亚洲安保论坛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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