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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13︰28
大学生租屋处身亡变凶宅 房东向同住同学求偿败诉
蔡姓男子2年多前将在台南房屋租给苏姓、卓姓与徐姓3名大学同学,由苏代表签约,未料
,徐1个多月后在房内寻短身亡,房东质疑徐轻生致房子变成凶宅,房价减损117万多元,
向苏、卓两人求偿,台南高分院认两人对徐无监督义务,难以苛责其未尽管理人注意义务
,判房东败诉定谳。
蔡姓房东主张,2020年6月间与苏姓大学生签订房屋租约,租赁期间从签约日起为期1年,
苏、卓、徐姓等3位大学同学同住在该宅,租金1万6千元。同年8月6日晚间10时许,徐在
此租屋客房内寻短身亡,使得该宅变成凶宅,经原审法院嘱托鉴定,认该房屋非自然身故
价值减损率为29.41%,减损117万8459元。
房东认为,苏是租屋签约者,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该屋,因其过失使得房屋交易
价值减损,向苏求偿该损失款;一审遭驳回,上诉二审后,追加向卓求偿这笔钱。
苏及辩护人表示,他并非徐的监护人,对徐无监督义务,并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
徐是房子的共同承租人,徐的自杀行为未造成房子有何物理上变化,仅是交易价值的经济
上减损,不是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卓及辩护人也做相同主张。
管理公司人员指出,他们3人是同班同学,签约时都有见过。当时目视没有异状,就觉得
他们满活泼,是阳光男孩。
合议庭认为,依卷内其他证据,难认苏、卓已事先察觉徐的身心状况有异,且依常情而言
,一般自身存在自杀意念者,多处于情绪低落或忧郁反应中,不易与人分享其心声,纵使
亲密家人及友人,也无从发觉其异状,自难苛责苏、卓未能预先查知徐的身心状况。
此外,蔡男未举证苏、卓彤有何未尽注意义务之处,自难仅凭徐自杀事件发生,即认两人
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法官认房东向苏、卓求偿没有理由,判房东败诉确定,不得上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