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204 ()》之铭言:
推 lungyu: 9月没正式报案吧 10/30 11:44
→ forsakesheep: 是不愿意报案还是警察劝说不要报案 10/30 11:45
: #1VcsnGh8 这篇说有报案但无法指认所以没成案...
掳人应该算是妨碍自由吧?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6-1 条
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
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8 条
第二百九十八条及第三百零六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之罪,其告诉以不违反被略诱人之意思为限。
所以296-1是公诉耶
警察发现犯罪事实(有人来派出所报案)就要主动侦办吧
哪有说当事人不愿意报案或是无法指认就放她走这回事?
阿干这就吃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