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轻生9租客全搬出凶宅 父母“继承遗产”要赔房东286万元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30多岁的杨姓女子2018年7月间在台南向谢姓女房东租屋,同年12月底却选择在租屋处轻
生。谢女无奈之下决定提告求偿287万多元,毕竟这起事件发生之后她的房子被认为是凶
宅,不仅房客全部提早退租,就连房价也严重减损,最后获判286万9645元的赔偿,全案
仍可上诉。
谢女在判决书中主张,杨女的租约是2018年7月至12月,每月1日前应给付租金4000元,她
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曾表示想要续约,后来又改口说不要,没想到2019年1月初就在房间
里自杀身亡,导致房子变成凶宅,其他房客因为害怕、畏惧而全数搬走,并要求终止租约
,事后也没有人愿意承租或购买。
谢女接着表示,依据原本与9名房客签订的租赁契约计算,应该收到的租金金额为24万800
元,没想到杨女选择走上绝路,租客全都决定提早搬走,事出突然她也只能勉强同意,加
上房屋价值因此严重减损,考量到当事人已经离世,上述侵权行为责任理应由继承人继承
,这才决定对杨家父母提告,请求所得遗产限度内赔偿287万1730元。
对此,杨女双亲反驳,女儿承租的房间是顶楼加盖的第4层建物,属于违章建筑,依法本
应列管并拆除,拆除后即无任何价值,自然不会因为轻生事件而有任何房价损失,况且其
他房客终止租约与这件事不具有因果关系,就算房东出示租赁契约,也只能证明双方有签
订租赁契约,不能确定这些房客都是因为发生憾事才决定搬走。
“女儿是我们的掌上明珠,因为一时想不开而选择自尽,已令我们心碎不已,如今面临起
诉索赔,无异是在伤口上撒盐,心情更是雪上加霜。”杨女双亲表示,轻生的原因错综复
杂,难以认定女儿当时是明知并有意造成房价减损,充其量仅能认定是因为“过失”造成
房东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如今反过来求偿实在没有理由。
不过,台南地院法官认为,纵使杨女生前租赁的房间是违建,但这一点只影响房屋一般交
易行情,她选择在房间内自杀,导致屋子变成俗称的凶宅,两者之间性质不同,况且双亲
质疑房东的鉴价报告,却又未能提出其他证据以资证明,可见房东主张房价受损应属可采
。
法官提到,杨女身亡后数日才被发现,检方到场时遗体已经腐败,血水浸入家具中发出恶
臭,按照一般社会通念而言,民众对于同栋房屋内有人自杀身亡多日普遍存有畏惧心理,
容易造成心理的负面影响,导致生活品质下降,因此房东主张其他房客提早退租尚符合一
般经验法则,堪为采信,最后判双亲应赔偿286万9645元较为合理,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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