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龙灯公司进驻新化一事,台南市政府回应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7 23:40:37
最近台南板的大家对于新化龙灯案都很关切,但在字里行间却不免有些火药味。
或许大家专业领域不同,看法不同,心中各有自己的一把尺。
但至少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想为了自己的家园,尽一份力。
所以,不才建言,尽量求同存异吧。
截至目前为止,大目降、市府、龙灯,三方皆已有所表示。
对于市府,我们自然要求最高等级、最大密度的监督,否则何以保障市民身家财产?
对于龙灯,我们自然要求完全透明、不用专业术语蓄意搪塞的公开说明,否则何以信任其
     
     会善待居民与台南土地生态?
对于大目降,此肩负冲撞任务者,要在一片漆黑中寻找光明,粗野一点反而恰当。但我还
     是希望能够有所本,而非捕风捉影,如南铁自救会般民粹式的抗争。
我们必须提高警觉,但无需草木皆兵。
是故,我想就“龙灯案之环境影响评估”这个子题,与各位做些厘清与讨论。
假如在其中发现有所谬论,还望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也期待有实务经验之大大,愿意分享本案其他面向。
(文长注意)
=======================================
《0.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者,按《环境影响评估法》§1,是为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
影响,藉以达成环境保护之法定程序。
又按《环境影响评估法》§4第二点,环境影响评估的实质意义是指:

 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
 可能影响之程度及范围,事前以科学、客观、综合之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
 境管理计画,并公开说明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环境影响
 评估及审查、追踪考核等程序。
                                      ”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影响评估,是一种施加于人民,以法律限制人民权
利的程序。
是的,相对于国家来说,企业也是人民。虽然比一般人民强,但终究比国家弱。国家力量
的介入,必须有所节制。
《环境影响评估法》以法律,以国家公权力强迫企业要做环境影响评估,不做就会失去开
发权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影响不可谓不大。
既然是限制人民权利的法律,在解释上就不能恣意扩张,任意施加法所无之限制于人民,
否则即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即便是诉诸环境正义。
本案与服贸案最大的不同,在于服贸案的对造是国家行政权。
而本案的对造,只是另一个人民。
所以,若要在新化龙灯案中主张居民抗争正当性,无法用公民不服从的角度下手。
而需从现行法的角度出发,寻求适当的权利救济。
《1. 龙灯蓄意规避环评?》
◎1-1 开发面积低于十公顷,是为规避环评?
在一开始大目降的懒人包中,就曾提及,他们怀疑龙灯规避环评。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T6xBpEGPtWVmZSYjdWNnFxekU/edit?pli=1)
理由是“开发面积9.6公顷,低于十公顷。此疑为规避环评之举。”
为了拨云见日,人民必须多疑。 但是否疑的有道理?
在此引用配合《环境影响评估法》,由环保署制订的的法规命令: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做为解释的
依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90012)
依《认定标准》§3III(十一):

§3:工厂之设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
三、附表二之工业类别,新设或扩增产能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
(十一)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或累积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

是的,的确有提到十公顷这个关键字。
但实际上该如何适用呢?
从其字面上拼凑出构成要件,可得而知--
(1)这间工厂必须属于附表二中所列举的工业类别。
(2)这间工厂必须位于非都市土地。
(3)这间工厂的面积必须至少十公顷以上。
检视顺序从(1)~(3)依序排列,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无法适用。
那么,开始代入本案事实。
龙灯新化厂,是“农业调配与包装工厂”。
逐一检视附表二所列各项事业,只有第二十六项符合:
环境卫生用药原体制造工业--指环境卫生用药原体合成、制造工业(含环境卫生用微生
物制剂,无合成作业之加工业除外)。
这时,我们需要业界意见。
依#1JJaXOEs (Tainan)这篇文章,显然农药之生产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各种有效(毒性)成分,即农药原体的合成制造。高危险高污染。
第二阶段:将农药原体调配成市面上所见之农药成品。危险性与污染性较前阶段为低。
依此重新检视条文,就会发现,龙灯新化厂根本不属于附表二第二十六项所举之事业。
只检视第一个要件,就不该当。因此,龙灯新化厂自始不适用《认定标准》§3III(十一)
无法用该条做为强迫龙灯必须做环评的根据。
所以,就法律分析而言,大目降懒人包第六点,是错误、没道理的。
开发面积低于十公顷,不是龙灯“规避”环评的原因。
 面积根本不是问题。
◎1-2 龙灯新化厂不在工业区设厂,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依市府公告,现在还没有核准龙灯新化厂的建筑执照与使用执照。
但假如市府真的核准了,人民能够用市府违法的理由,向市府与龙灯抗争吗?
在此引用市府经发局制定的行政规则
《台南市政府办理非都市土地丁种建筑用地容许作工业设施使用之低污染事业认定作业要
点》(下称低污染要点)做为依据。
(http://tinyurl.com/lkqf3v8)
该《低污染要点》的目的,是使高污染事业开发者在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给市府审核
后,若确定其确实能降低其所制造之污染,就开放其利用丁种建筑用地兴建工厂。
而,何谓丁种建筑用地?
依内政部地政司之解释,丁种建筑用地是指:

依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丁种建筑用地系供工厂及有关工业设施建筑使用者。

没什么特别。丁种用地无需是工业区,只要透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依法定程
序划定,就可以将地目编为丁种建筑用地。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1&p=8&f=4
 连结里剩下的其他内容,是针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大目降FB留言板中有人眼花看混,
写了一堆没有意义的.......“姑且不论”.....= =|||
希望大目降请到的律师,不会和那位仁兄一样。)
回到主题,依据《低污染要点》§2:
 “
  下列事业提出污染防治(制)计画书或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
  ,经本府环境保护局审查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定管制标准之制造
  加工业,得认定属低污染事业。
                                 ”
也就是说,倘若事业开发者符合§2以下列举之事业,若要在非都市土地之丁种建筑用地
上设厂,就必须先行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供环保局审核。
那么,龙灯新化厂是否有符合呢?
依据《低污染要点》§2(五)
从事农药、环境卫生用药(包括环境卫生用微生物制剂)及人用药等原体之制造。
如前所述,龙灯新化厂之营运项目,是农药制造第二阶段,调配农药成品,而非制造第一
阶段,合成农药原体。
因此,龙灯亦不符合《低污染要点》§2,因此无法依据该条,强迫龙灯必须先制作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书,才能在现址设厂。
更有甚之,在《低污染要点》§4,载明:非前二点所列之事业者,认定属低污染事业。
按其字面解释,只要不符合《低污染要点》§2列举各项之事业开发者,市府可以直接认定
其为低污染产业,无需任何程序。
就结论而言,倘若将来市府真的用《低污染要点》§4核准龙灯新化厂之兴建与营运,
人民完全无法主张市府与龙灯违法。
《2. 真的没有办法吗?》
讨论至此,既无法使用《认定标准》§3III(十一)与《低污染要点》§2强迫龙灯必须制
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要是市府将来使用《低污染要点》§4核准龙灯设厂,也是于法
有据,人民完全无法主张市府与龙灯违法。
看起来,人民似乎完全无法在现行法上寻求对抗。
莫非要提请释宪了吗?公投?路过?鱼肠花?
也许这些方法都有用。
但个人认为,仍有一线希望。
《低污染要点》§2(十七),就是人民倘若要从法律面抗争,可以使用的武器。
(十七)其他经本府专案认定之事业。
完全没有写到细部要件。
这或许是市府留下自保的暗门,或是行政机关在订行政规则时的坏习惯。
总之,它的确是为人民留下一扇窗。
《低污染要点》§2(十七),是一个常见的超级概括式条文,就是传说中的
“本人保有最终裁定权。”
他娘的,这根本是超级赛亚人四的超级龟派气功波。
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一条,赖清德才敢放话,要是龙灯不开说明会,就绝对不发照。
因此,大目降若是想要在法律面上要求市府,就必须诉求《低污染要点》§2(十七),
要求市府打出这一发龟派气功,让龙灯新化厂符合《低污染要点》§2,必须先做环境影
响评估报告给环保局,让环保局去审核。
这就是个人认为这次抗争在现行法规面上的最佳解。
当然,在那之后,并非天下太平。
后续环境影响评估的监督,甚至工厂营运的监督,都还是必须依赖大家的提高警觉。
或许,我们的看法与底线并不相同,但我们都希望台南更好。
自己的新化自己救!!!!
=======================================
给END的你:
1.龙灯新化厂故意把开发面积压在十公顷以下,规避环评。
 笨蛋!问题在产业别!
2.龙灯在新化区设厂,违法吗?
 假如市府没有使用龟派气功波,人民就无法主张龙灯违法。
3.那到底该怎么办?
 就叫赖清德打出那发龟派气功波啊!干!
(对不起 我说脏话.......)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49:00
你这篇花更多心力整理..我真的没耐心打这么详细,推
作者: KellyMan (村上)   2014-04-17 23:49:00
中肯文,感谢解释。但法制下的台湾未必符合公平正义。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50:00
干,1000P币,整理得很详尽
作者: lupins (〈仙黛逸踪‧八式问剑〉)   2014-04-17 23:50:00
感谢!
作者: norefish (阿多)   2014-04-17 23:52:00
这篇赞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53:00
最后的低污染要点,最终鉴定机关为何此部分牵涉到的不确定概念跟专业事项,我觉得有点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54:00
糟糕...,不确定性太高,专业事项的认定
作者: KellyMan (村上)   2014-04-17 23:54:00
任何政策的制定,应秉持“最好的期待、最坏的准备。”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55:00
是一个很灰暗的解释空间...........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7 23:57:00
鉴定机关是市政府环保局喔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4-17 23:57:00
了解,感谢
作者: RHA1031 (萌萌硬起来)   2014-04-18 00:00:00
问题是 环评法与台南...作业要点相比应属上位法
作者: RHA1031 (萌萌硬起来)   2014-04-18 00:01:00
龙灯能否主张两法抵触应遵守上位法之规定而不做环评呢?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02:00
不行 环评法其实只做原则规范 真正的实施方法在各行政规则不是单纯上下位那么简单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4-04-18 00:03:00
大推,你的解释很清楚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05:00
而且 其实我举的不是环评法 而开发行为....认定标准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06:00
它和台南...作业要点层级相同 都是行政规则
作者: during407 (瑞)   2014-04-18 00:12:00
值得一看
作者: swfaem (ttt)   2014-04-18 00:17:00
推 不要只是为反而反 厘清事实再去评论
作者: grenaro (最光荣的时刻)   2014-04-18 00:18:00
作者: dyarchon (夜 深了...)   2014-04-18 00:23:00
用心推!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4-04-18 00:23:00
再对岸都有黑历史了... 实在很难相信看看台湾那些黑心厂商 被抓了还不是继续黑...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4-04-18 00:24:00
反正被抓才罚那零头 根本没啥吓阻效果
作者: ko84123 (Alvin)   2014-04-18 00:25:00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25:00
所以防护网是越多层越好 把龙灯拖入环评 就可以多争取很多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26:00
时间
作者: RHA1031 (萌萌硬起来)   2014-04-18 00:28:00
实际上若其他农药配制厂设厂都未被要求做环评
作者: RHA1031 (萌萌硬起来)   2014-04-18 00:29:00
单就龙灯案专案处理 肯定会有问题 龙灯也可提行政诉讼
作者: grenaro (最光荣的时刻)   2014-04-18 00:29:00
http://ppt.cc/0-u2 希望有助了解 明天应该会到记者会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31:00
如果已经在跑程序了 可能会有问题但现在龙灯显然连送申请都没有 市府还来的及改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33:00
行政规则的作用方式 其实是对内而非对外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4-04-18 00:33:00
楼楼上那张图整理的不错,适合当懒人包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0:34:00
有时会因为这样而影响到外部 从而制约市府往后的决定这叫行政自我约束原则除非市府以前做过同样的放行决定 否则没问题
作者: osirisdivine (想像に一生悬命)   2014-04-18 00:44:00
好用心 感谢你
作者: tree23kg (二十三公斤的树)   2014-04-18 00:56:00
推,看多方意见是好的
作者: KellyMan (村上)   2014-04-18 00:57:00
grenaro大 图片借分享!!!
作者: grenaro (最光荣的时刻)   2014-04-18 01:15:00
不客气都可以用不用注明来源 可惜做图时还没看到R大的文
作者: jm8446   2014-04-18 01:25:00
推一个,自己也找了法条
作者: littlehost (嘿嘿嘿)   2014-04-18 01:31:00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4-04-18 01:45:00
推整理
作者: hsnufp (跳HOUSE救台湾!!!)   2014-04-18 01:58:00
作者: ust (应经游侠魂)   2014-04-18 02:02:00
不符合附表二第26项就是因为他要规避阿 (整理推)
作者: SlimeKnight (<ゝω・)   2014-04-18 05:37:00
感谢整理 越多人关心越能厘清情况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8:02:00
我去大目降看过那律师的看法了,他的说法是低污染的规定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8:03:00
用的是废止的法律,根本是有问题的,不用判断低不低污染耶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8:06:00
法律位阶高于法规命令的说法,无法律无法规命令比较省事?
作者: peanuts8566 (Rycbar1.2.3! )   2014-04-18 08:25:00
说实话台湾很多法规都是人情味而留下奇怪的漏洞...
作者: thearth (绿豆)   2014-04-18 08:54:00
认真推~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01:00
不是 那名律师就是我文章中所说那位整个看混的仁兄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02:00
他的文章只有最后一段有意义 其他都是...嗯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03:00
一个无效的法规没有遵守必要不是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07:00
法规无效,也就不会还有什么行政裁量的问题了?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08:00
他文章所针对的 是扩张丁种土地的法源依据但今天不是扩张 而是新建市府所依据的法规 并没有无效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11:00
低污染那法规不是只是行政程序法159的行政规则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12:00
市政府自己对内的行政规则,那名称不就写着台南市政府办理什么丁种土地使用低污染认定...了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15:00
只有行政程序法150的法规命令才有对外规范效力吧?请指教。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20:00
上面有解释了 行政规则也会对外部发生效力就是在做成对外行政处分的那一瞬间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21:00
当行政机关依行政规则作成一个处分 往后所有的外部人民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22:00
都能依据那条行政规则 要求市府做同一处分还有 看一下时间就知道 产业升级条例废止的那一天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23:00
就是产业创新条例生效的那一天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24:00
行政规则不需要法律授权就可以直接订定吗?如果你又承认可以对外发生效力,那不是失去依法行政的精神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25:00
还有行政处分的效力对外是个别人民,我是说法律一般效力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26:00
行政自我约束原则 GOOGLE IT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26:00
行政处分依据的法律必须是有效的法律,是我理解有错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27:00
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分,应该不会有什么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28:00
因为该原则的前提,就是之前的过去处分都是合法的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30:00
《低污染要点》受产业创新条例的授权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31:00
市议会重新立法不只是因为县市合并 也是因为主体法变更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35:00
那那个低污染既然因为产业条例废止,低污染还可以有效吗?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36:00
低污染那个明明就是市政府自己订的阿,不是市议会吧?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40:00
抱歉 手打的和脑袋想的不同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41:00
产业升级条例废止和产业创新条例公布 是同一天《低污染》是依据产业创新条例 继续生效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09:42:00
我查察看,谢谢您^^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09:44:00
哪里 谢谢您指出我的不足与谬误之处^^
作者: www2314669 (A Nan)   2014-04-18 10:03:00
推这篇详细解说!
作者: cpu885 (cpu885)   2014-04-18 10:18:00
推解说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0:18:00
产业创新条例第65条和促参条例53条似乎是一模一样的。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0:40:00
龙灯是新地点设厂,不是同一厂区土地的扩厂,应该不能用这边低污染认定标准什么的吧?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0:48:00
这样和我们之前的讨论一样,不就是没有法律的意思吗?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0:49:00
创新条例§65 是专指扩厂 而且“引用”《低污染》的要件作为是否可以扩厂的根据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0:50:00
《低污染》并非受该条的授权 反而是《低污染》作为该条的要件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0:52:00
如果要说授权的话 我会认为是§3与§5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0:53:00
在符合"扩厂"且"需使用毗连之非都市土地"时,才有讨论第2项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0:55:00
低污染要件的必要。然后什么是低污染认定才是那个东西?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03:00
对不起 我不懂你的问题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1:08:00
对不起表达能力不好 我重新说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1:11:00
会用到台潭市政府办理低污染的那个规定,应该要符合产业创新65第1项的内容。可是龙灯公司算符合吗?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21:00
不是 《低污染》并不是受§65的授权而是受§3与§5的授权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23:00
§65是借用各地方政府订定的《低污染》作为是否容许扩厂的审查标准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24:00
而§65本身于龙灯新化案没有适用可能 完全是另一种情状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1:27:00
第3条、第5条不能说是授权吧?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53:00
§3使直辖市为地方主管机关 §5使直辖市政府可对境内事业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1:54:00
发展订定策略 就层级 就是各种行政规则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4-18 11:58:00
虽然不是很认同,但是很谢谢你的讨论!
楼主: rotusea (M.Y.)   2014-04-18 12:05:00
不客气~
作者: dream1517 (D.W)   2014-04-18 12:34:00
大推这篇文章
作者: gedicht (Sebastian Deisler)   2014-04-18 12:47:00
作者: htj123327 (游憩玩乐)   2014-04-18 14:20:00
功道自在人心所向 如果法可以解决的事情 那么也不用法官
作者: genki410   2014-04-18 14:33:00
大推!
作者: cteas   2014-04-18 14:46:00
作者: NmoG (Mao Bao)   2014-04-18 17:06:00
作者: RPedsel (Edsel)   2014-04-18 21:55:00
那他的第一阶段哪里来的...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4-04-19 15:19:00
楼上,从其他地方进口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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