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南板的大家对于新化龙灯案都很关切,但在字里行间却不免有些火药味。
或许大家专业领域不同,看法不同,心中各有自己的一把尺。
但至少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想为了自己的家园,尽一份力。
所以,不才建言,尽量求同存异吧。
截至目前为止,大目降、市府、龙灯,三方皆已有所表示。
对于市府,我们自然要求最高等级、最大密度的监督,否则何以保障市民身家财产?
对于龙灯,我们自然要求完全透明、不用专业术语蓄意搪塞的公开说明,否则何以信任其
会善待居民与台南土地生态?
对于大目降,此肩负冲撞任务者,要在一片漆黑中寻找光明,粗野一点反而恰当。但我还
是希望能够有所本,而非捕风捉影,如南铁自救会般民粹式的抗争。
我们必须提高警觉,但无需草木皆兵。
是故,我想就“龙灯案之环境影响评估”这个子题,与各位做些厘清与讨论。
假如在其中发现有所谬论,还望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也期待有实务经验之大大,愿意分享本案其他面向。
(文长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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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者,按《环境影响评估法》§1,是为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
影响,藉以达成环境保护之法定程序。
又按《环境影响评估法》§4第二点,环境影响评估的实质意义是指:
“
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
可能影响之程度及范围,事前以科学、客观、综合之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
境管理计画,并公开说明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环境影响
评估及审查、追踪考核等程序。
”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影响评估,是一种施加于人民,以法律限制人民权
利的程序。
是的,相对于国家来说,企业也是人民。虽然比一般人民强,但终究比国家弱。国家力量
的介入,必须有所节制。
《环境影响评估法》以法律,以国家公权力强迫企业要做环境影响评估,不做就会失去开
发权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影响不可谓不大。
既然是限制人民权利的法律,在解释上就不能恣意扩张,任意施加法所无之限制于人民,
否则即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即便是诉诸环境正义。
本案与服贸案最大的不同,在于服贸案的对造是国家行政权。
而本案的对造,只是另一个人民。
所以,若要在新化龙灯案中主张居民抗争正当性,无法用公民不服从的角度下手。
而需从现行法的角度出发,寻求适当的权利救济。
《1. 龙灯蓄意规避环评?》
◎1-1 开发面积低于十公顷,是为规避环评?
在一开始大目降的懒人包中,就曾提及,他们怀疑龙灯规避环评。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T6xBpEGPtWVmZSYjdWNnFxekU/edit?pli=1)
理由是“开发面积9.6公顷,低于十公顷。此疑为规避环评之举。”
为了拨云见日,人民必须多疑。 但是否疑的有道理?
在此引用配合《环境影响评估法》,由环保署制订的的法规命令: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做为解释的
依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90012)
依《认定标准》§3III(十一):
“
§3:工厂之设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
三、附表二之工业类别,新设或扩增产能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
(十一)位于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或累积开发面积十公顷以上。
”
是的,的确有提到十公顷这个关键字。
但实际上该如何适用呢?
从其字面上拼凑出构成要件,可得而知--
(1)这间工厂必须属于附表二中所列举的工业类别。
(2)这间工厂必须位于非都市土地。
(3)这间工厂的面积必须至少十公顷以上。
检视顺序从(1)~(3)依序排列,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无法适用。
那么,开始代入本案事实。
龙灯新化厂,是“农业调配与包装工厂”。
逐一检视附表二所列各项事业,只有第二十六项符合:
环境卫生用药原体制造工业--指环境卫生用药原体合成、制造工业(含环境卫生用微生
物制剂,无合成作业之加工业除外)。
这时,我们需要业界意见。
依#1JJaXOEs (Tainan)这篇文章,显然农药之生产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各种有效(毒性)成分,即农药原体的合成制造。高危险高污染。
第二阶段:将农药原体调配成市面上所见之农药成品。危险性与污染性较前阶段为低。
依此重新检视条文,就会发现,龙灯新化厂根本不属于附表二第二十六项所举之事业。
只检视第一个要件,就不该当。因此,龙灯新化厂自始不适用《认定标准》§3III(十一)
无法用该条做为强迫龙灯必须做环评的根据。
所以,就法律分析而言,大目降懒人包第六点,是错误、没道理的。
开发面积低于十公顷,不是龙灯“规避”环评的原因。
面积根本不是问题。
◎1-2 龙灯新化厂不在工业区设厂,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依市府公告,现在还没有核准龙灯新化厂的建筑执照与使用执照。
但假如市府真的核准了,人民能够用市府违法的理由,向市府与龙灯抗争吗?
在此引用市府经发局制定的行政规则
《台南市政府办理非都市土地丁种建筑用地容许作工业设施使用之低污染事业认定作业要
点》(下称低污染要点)做为依据。
(http://tinyurl.com/lkqf3v8)
该《低污染要点》的目的,是使高污染事业开发者在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给市府审核
后,若确定其确实能降低其所制造之污染,就开放其利用丁种建筑用地兴建工厂。
而,何谓丁种建筑用地?
依内政部地政司之解释,丁种建筑用地是指:
“
依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丁种建筑用地系供工厂及有关工业设施建筑使用者。
”
没什么特别。丁种用地无需是工业区,只要透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依法定程
序划定,就可以将地目编为丁种建筑用地。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1&p=8&f=4
连结里剩下的其他内容,是针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大目降FB留言板中有人眼花看混,
写了一堆没有意义的.......“姑且不论”.....= =|||
希望大目降请到的律师,不会和那位仁兄一样。)
回到主题,依据《低污染要点》§2:
“
下列事业提出污染防治(制)计画书或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
,经本府环境保护局审查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定管制标准之制造
加工业,得认定属低污染事业。
”
也就是说,倘若事业开发者符合§2以下列举之事业,若要在非都市土地之丁种建筑用地
上设厂,就必须先行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供环保局审核。
那么,龙灯新化厂是否有符合呢?
依据《低污染要点》§2(五)
从事农药、环境卫生用药(包括环境卫生用微生物制剂)及人用药等原体之制造。
如前所述,龙灯新化厂之营运项目,是农药制造第二阶段,调配农药成品,而非制造第一
阶段,合成农药原体。
因此,龙灯亦不符合《低污染要点》§2,因此无法依据该条,强迫龙灯必须先制作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书,才能在现址设厂。
更有甚之,在《低污染要点》§4,载明:非前二点所列之事业者,认定属低污染事业。
按其字面解释,只要不符合《低污染要点》§2列举各项之事业开发者,市府可以直接认定
其为低污染产业,无需任何程序。
就结论而言,倘若将来市府真的用《低污染要点》§4核准龙灯新化厂之兴建与营运,
人民完全无法主张市府与龙灯违法。
《2. 真的没有办法吗?》
讨论至此,既无法使用《认定标准》§3III(十一)与《低污染要点》§2强迫龙灯必须制
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要是市府将来使用《低污染要点》§4核准龙灯设厂,也是于法
有据,人民完全无法主张市府与龙灯违法。
看起来,人民似乎完全无法在现行法上寻求对抗。
莫非要提请释宪了吗?公投?路过?鱼肠花?
也许这些方法都有用。
但个人认为,仍有一线希望。
《低污染要点》§2(十七),就是人民倘若要从法律面抗争,可以使用的武器。
(十七)其他经本府专案认定之事业。
完全没有写到细部要件。
这或许是市府留下自保的暗门,或是行政机关在订行政规则时的坏习惯。
总之,它的确是为人民留下一扇窗。
《低污染要点》§2(十七),是一个常见的超级概括式条文,就是传说中的
“本人保有最终裁定权。”
他娘的,这根本是超级赛亚人四的超级龟派气功波。
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一条,赖清德才敢放话,要是龙灯不开说明会,就绝对不发照。
因此,大目降若是想要在法律面上要求市府,就必须诉求《低污染要点》§2(十七),
要求市府打出这一发龟派气功,让龙灯新化厂符合《低污染要点》§2,必须先做环境影
响评估报告给环保局,让环保局去审核。
这就是个人认为这次抗争在现行法规面上的最佳解。
当然,在那之后,并非天下太平。
后续环境影响评估的监督,甚至工厂营运的监督,都还是必须依赖大家的提高警觉。
或许,我们的看法与底线并不相同,但我们都希望台南更好。
自己的新化自己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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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END的你:
1.龙灯新化厂故意把开发面积压在十公顷以下,规避环评。
笨蛋!问题在产业别!
2.龙灯在新化区设厂,违法吗?
假如市府没有使用龟派气功波,人民就无法主张龙灯违法。
3.那到底该怎么办?
就叫赖清德打出那发龟派气功波啊!干!
(对不起 我说脏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