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请留意"志工"与"募款"之法律规定

楼主: TurTao (偶速小海龟)   2014-04-06 16:32:48
各位要注意一下
除了 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的 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
其他任何"个人、社团、协会、团体"等都是 不可以 发起募捐/捐款活动的
尤其是最近的服贸议题,一般网友发起 募捐,征志工等行为
这些都是会触法的!!!!
(当然在PTT以板主身分发起募捐/征志工更是绝对不可以!!)
※ [本文转录自 Announce 看板 #1JG61XyW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Announce
标题: [公告] 请留意"志工"与"募款"之法律规定
时间: Sun Apr 6 03:58:22 2014
请使用者注意,
于本站"征求志工"或"进行募款"活动,
应符合我国法律之规范。
征求志工,
需符合"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方可进行,
"志工"与"义工"不同,
用语亦不宜混用。
进行募款,
应符合"公益劝募条例"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方可进行,
未依法令不得私自募款,
并请使用者小心诈骗行为。
未符合相关法令之文章,
板主得予以删除,
若另外个别板规有相关规定,
亦得给予适当处分。
PTT 法务部
附注:
志愿服务法
第 6 条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得自行或采联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时,应将志愿服务
计画公告。
集体从事志愿服务之公、民营事业团体,应与志愿服务运用单位签订服务
协议。
第7条
志愿服务运用者应依志愿服务计画运用志愿服务人员。
前项志愿服务计画应包括志愿服务人员之召募、训练、管理、运用、辅导
、考核及其服务项目。
志愿服务运用者应于运用前,检具志愿服务计画及立案登记证书影本,送
主管机关及该志愿服务计画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案,并应于运用结束后二
个月内,将志愿服务计画办理情形函报主管机关及该志愿服务计画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备查;其运用期间在二年以上者,应于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将办理情形函报主管机关及志愿服务计画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志愿服务运用者为各级政府机关、机构、公立学校或志愿服务运用者之章
程所载存立目的与志愿服务计画相符者,免于运用前申请备案。但应于年
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将办理情形函报主管机关及该志愿服务计画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备查。
志愿服务运用者未依前二项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查时,志愿服务计画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应不予经费补助,并作为服务绩效考核之参据。
公益劝募条例
第 5 条
本条例所称劝募团体如下:
一、公立学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团法人。
四、财团法人。
各级政府机关 (构) 得基于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动捐赠,不得
发起劝募。但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不在此限。
第7条
劝募团体基于公益目的募集财物 (以下简称劝募活动) ,应备具申请书及
相关文件,向劝募活动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
劝募活动跨越直辖市或县 (市) 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前项申请许可及补办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应检附文件、许可事项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仍不遵从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锾,并公告其姓名或名称、违规事实及其处罚;经再制止仍不遵从者,
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非属第五条规定之劝募主体发起劝募。
二、劝募活动未经许可。
三、劝募活动之许可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仍为劝募活动。
四、逾许可劝募活动期间,仍为劝募活动。
前项罚锾,于劝募团体或其他法人、团体,并罚其负责人或代表人,并公
告其姓名。
作者: wse105 (libra)   2014-04-06 17:20:00
志工可支车马费或餐点;义工什么都没有~ (印象中是这样)
作者: NEWSK (蒙古草原狼)   2014-04-06 23:06:00
所以征人要改成 义工就没事了对吗!?
作者: elephant0619 (幼稚小象象~)   2014-04-07 00:06:00
w大说倒了吧!另外义工是有排班的,其实现在一起统一都称"志工"啦!!
作者: ouyang0916   2014-04-07 00:58:00
感谢提醒
作者: sming0611 (浮云游子)   2014-04-07 11:47:00
义工是义务工作。如酒驾被罚劳动工作就是,又如服兵役志愿役义务役等。一般把志工义工搞混
作者: oue (竹子^___^)   2014-04-07 15:28:00
帮高调 这个大家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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