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有板友向市政府请求开立离职证明过的吗

楼主: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8-01-04 20:36:20
因有朋友最近碰到劳资纠纷,虽然雇主已做资遣通报,但仍无法于第一时间
向市政府申请核发离职证明,以便申请失业给付。
想问问台中朋友是否碰过这类问题,已经有下开状况时却没办法向主管机关
申请离职证明,感恩。
缘依劳动部(原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6年10月17日劳职业字第0960078482号函释
http://goo.gl/tN9SHi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劳职业字第 0960078482 号函
发文日期: 民国 96 年 10 月 17 日
资料来源: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相关法条:
劳动基准法 第 19、74、79 条(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就业服务法 第 33 条(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版)
就业保险法 第 25 条(民国 96 年 01 月 29 日版)
要  旨:
依据就业保险法第 25 条、就业服务法第 33 条及劳动基准法第 19、74
、79 条规定,劳工如有非自愿离职事实,而雇主不愿发给证明者,可依
规定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协处
主 旨:有关 贵会函请政府简化非自愿离职劳工取得非自愿离职证明之手续及门
槛,以减低对非自愿离职劳工之伤害乙案,复 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一、依贵会 96 年 9 月 26 日全总杰政字第 0283 号函及行政院秘书处
96 年 9 月 29 日院台劳字第 0960044754 号函办理。
二、查就业保险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被保险人于离职后,应检附离
职或定期契约证明文件及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亲
自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申请失业认定及就业咨询。同
条第 3 条规定,第 1 项离职证明文件,指由投保单位或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其取得有困难者,得经公立就业服务
机构之同意,以书面释明理由代替之。
三、次查,本会 92 年 1 月 21 日劳保 1 字第 0920003857 号令,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之离职证明文件,系指就业保险法施行
后,申请人如无法自投保单位取得离职证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核发离职证明文件:一、雇主资遣员工
时,巳依就业服务法第 33 条规定,列册向当地主管机关通报。二、
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方主管机关查明属实。三、申请人与原
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经调解有案。四、其他经地方主管
机关事实查证确定。
四、动基准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
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依同法第 79 条定,违反第 19 条规
定者,可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锾。复依同法第 74 条规定
,劳工发现事业单位达反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规定时,得向雇主、主
管机关或检查机构申诉。准此,劳工如有非自愿离职事实,而雇主不
愿发给证明者,可依上开规定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
检查机构申诉,请求协处。
白话版如下
如劳工满足以下四条件
一、雇主资遣员工时,巳依就业服务法第 33 条规定,列册向当地主管机关通报。
二、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方主管机关查明属实。
三、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经调解有案。
四、其他经地方主管机关事实查证确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核发离职证明文件予劳工
其他县市参考做法,台北市政府劳动局网页。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31&ctNode=63848&mp=116003
基隆市政府社会处
http://goo.gl/98Cgms
如有板友遇有此类相同情形,希望能多以此管道向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陈情整合平台
https://talk.taichung.gov.tw/Home/Index
或劳动部反应
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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