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ipoip (啦啦啦啦)
2016-06-12 14:15:59收到公文是由建设局发出违停于兴大园道一案
依据台中市公园及行道树管理自治条例第13条第5款规定,
本局将依该条例第42条规定裁处新台币1200元罚锾。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条及行政罚法第42条规定给予陈述机会
于时限内可向本局提出陈述意见书,未于期限内提出者,
视同放弃陈述之机会,本局将迳依法办理。
以上简述公文内文
请问
1.违规事实,有人可有去陈述过意见,而因此没有裁罚吗?
2.建设局例行要行政程序完备,故先行文后寄行政裁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