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食管法不应揭露制造商 亦不应妨碍营业秘

楼主: Lincecum ( )   2014-01-28 21:09:31
食管法不应揭露制造商 亦不应妨碍营业秘密
http://www.tsu.org.tw/?post_type=ly&p=6431
发布日期:2014-01-28
近来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民众人心惶惶,立法院为了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正,也将在这两天
召开临时会加以审议,然而食品安全固然重要却不应因噎废食,立委许忠信今(27)日召开
记者会表示台湾以贸易立国,在替国人把关食品安全时,也必须从整体国家利益做考量,
尽可能在食品安全、营业秘密与国际贸易三者间,寻求一个最妥适的平衡点。
l 食品添加物一律强制查验 可能危害营业秘密
从103年1月14日之党团协商版本中对于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观察,条文文字将原先须经
查验登记之食品添加物之范围加大,原先食品添加物应送查验登记者,以中央主管机关公
告者为限,然而修正条文要求食品添加物一律强制查验登记。
现今食品添加物广泛被使用,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之一大原因,对其严
格控管与查验,确实可以为人民之食品安全做出保障,但食品添加物并不全然均有害于人
体,更有部分无害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是该食品受欢迎之关键。修正条文一改先前以经公告
者方须查验登记之要求,似将食品添加物一律视为毒蛇猛兽,恐使这些将无害食品添加物
作为营业秘密之厂商,原应受保障之营业祕密权因此受到侵害。
所谓营业秘密其成立要件有三,分别是须有合理保密措施、机密性与商业价值性。详言之
,厂商对于其欲主张之营业秘密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禁止文件携出或是进出厂房
设有门禁管理等。在有合理保密措施下,其内容方可进一步讨论是否具有机密性,机密性
者乃以产业界一般非习知为判准。最后营业秘密之要件必须是该秘密内容具有商业价值,
否则便无保护之必要性存在。重要的是,营业秘密之成立因其机密性不以经登记为必要。
修正版本一律要求查验登记,可能使厂商之know-how外泄,不仅如上述般可能侵害厂商营
业秘密权,更可能形成贸易障碍,使我国在WTO受到挑战,冲击我国贸易环境。
许忠信表示,对于食管法修正条文为人民把关食品安全是立法委员的职责,但身为立法委
员亦应本于专业来进行立法工作,食品添加物的查验登记范围该如何决定,仍应该与营业
秘密保障有所衡平。
l 揭露制造商 不符信用状实务 有碍国际贸易之进行
按国际贸易与信用状实务上,出口商为避免进口商抄短路(shortcut),直接跳过出口商迳
向制造商购买产品,通常都采取换发票之作法,避免制造商曝光而丧失商机。然1月14日
之协商版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4条之修正条文却要求揭露制造商,此一立法将使政府过度涉
入私人贸易之中,剥夺出口商获取转手可得之利润。如此可能使得相关出口商面临生存危
机,也可能使台湾的国际贸易在WTO面临挑战。
许忠信指出,各国立法例无论是美国、纽澳、欧盟,乃至于CODEX之食品规范,对于国际
食品之标示要求,条文文字上多是采取“或”的方式加以规范,即国际商品在标示时,可
在“制造商、包装商、进口商或出口商”间择一标示即属合法。1月14日之协商版修正条
文第24条一律要求揭露制造商,显与国际上共通标示方式不同。
许忠信表示,要求强制标示制造商对于国民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国民是否真有能力自行查
核外国厂商之优劣,是否真能够保障食品安全,应在本次临时会中充分的讨论,否则1月
14日之协商版第24条这样独步全球的立法恐怕不仅欠缺实益,而且可能因此增加台湾国际
贸易之阻碍。
出席人员:
经济部经贸谈判代表办公室谈判代表萧振寰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副署长姜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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