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训] 民事拟判(一)

楼主: mydove (盖子弟弟)   2008-07-04 12:37:33
桃园地院
94,诉,1715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肆佰万元,及自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于原告以新台币壹佰拾肆万元为被告供担保后,得假执
行。但被告以新台币肆佰万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后~ 大家写快一点啊~
楼主: mydove (盖子弟弟)   2008-07-04 12:39:00
最后一次领面包 居然变好吃了 感动
作者: Bonbos (不可以败家)   2008-07-10 01:18:00
每次结论都跟我的差一点,真麻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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