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 94年诉字第628号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反诉被告应将坐落台中县外埔乡○○段一二一地号土地上建物即
门牌号码台中县外埔乡○○村○○路155号之房屋全部迁让交还
予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应将坐落台中县外埔乡○○段一二一地号土地上建物即
门牌号码台中县外埔乡○○村○○路157号之房屋全部(含一层
楼厂房及二层楼住家各一间)迁让交还予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应将坐落台中县外埔乡○○段一二一地号土地上建物即
门牌号码台中县外埔乡○○村○○路161号之房屋全部迁让交还
予反诉原告。
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本判决第三、四、五项于反诉原告以新台币参拾万壹仟元或等值
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供担保后,得假执行。但反诉被告以新台币
玖拾万参仟陆佰元为反诉原告预供担保后,得免为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