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是做法律行业的,大概讲一下个人心得。
行政机关是怎样的检举基准+裁罚,这边就不讨论,就单纯讨论判决。个人觉得二审法院
有几个很大的问题,仅提两个觉得比较不合理的。
一、迳自拿“大型重型机车安全驾驶手册”做认事用法之参考依据
因为这手册只是一本书,即便他是交通部发行。这问题在于,如果这要做为参考的依据,
应是这本手册背后要有应依法遵循的法源,也就是说“大型重型机车安全驾驶手册”是不
是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相关法律)明文所规定要去遵循用来判断去界定危险驾驶的手册。
再者或是司法院函释,还是相关大法庭有类似裁定一定要参考这个手册,以上可能我不知
道,如果有请指正。
二、法官对危险驾驶的认定过于拘束在行为动作本身
另外,二审判决说,“机车驾驶人行经弯道,若未减速行驶,复不顾车前状况,仍快速倾
压车身过弯,行驶于道路中心线边缘,遇有突发情况迅即失控摔倒,其他用路人必无从及
时煞停,而发生撞击,自具肇致交通事故之高度可能性,已妨碍行车秩序,明显有危害交
通安全之虞,即该当于道交条例第43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式驾车”之情形。
这根本摆明了法官应该没在骑车,以上如果成立,也是需先该当了超速的违规事实,已有
了明确的法律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如果是速限内,转弯是否有先刹车的必要那就看判断阿
,法官的认定已经说一定要减速,且不减速快速倾压车身过弯就是“以危险方式驾车”,
就第二层评价我也觉得说不过去。
该员最多就是未依路面标志规定减速慢行,最多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处罚
600~1800元。
小结:
如同前篇推文提到,法院毕竟是当事人的主场,很多主张都要自己去找论理依据跟证据,
然后尽可能的认事用法的解释给法官让他理解,所以诉讼过程当事人有没有专业的律师做
为帮忙我觉得会差满多的,尤其遇到“不懂”的法官。
另外一审法官真的就正常多了
https://pse.is/6lhy6x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23 号判决)
判决重点【真的脑袋常识多了,看的出来有骑过车】
https://i.imgur.com/TeMzdAa.png
相关执法行政机关看到这终审判决应该会很爽(不用脑的肆无忌惮),如果裁罚违法,
未来还会警惕,检讨执法标准,现在我看是吃了大补丸了吧,不过法官都独立审判,
仍可期待未来个案,正常点的法官(希望都骑过车)不会引用这些奇扒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