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轰轰烈烈的案子
判决书出炉 双方爱的大和解
裁判字号: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53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伤害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3年度易字第253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圣宗
选任辩护人 彭郁雯律师
洪大明律师
上列被告因伤害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2年度调院侦续字第7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诉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陈圣宗于民国112年3月17日10时50分许,驾驶车牌号码000-0000
号自用小客车,由新竹市武陵路上交流道,往竹北方向行驶于台68线快速道路,行驶至
7.2至7.5公里处时,与告诉人黄彦翰所骑乘之车号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机车因超车问题
心生不满,被告陈圣宗见告诉人黄彦翰机车行驶其旁,竟基于伤害犯意,驾驶该车号
000-0000号自用小客车故意碰撞告诉人黄彦翰骑乘之该车号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机车,
使告诉人黄彦翰人车擦撞护栏,造成告诉人黄彦翰摔车,身体因此受有头部撕裂伤、下背
部擦伤、右侧膝部擦伤、左肩膀擦伤、左小指近端指骨骨折、左膝部伴有异物撕裂伤等伤
害。因认被告陈圣宗涉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等语。
二、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又告诉经撤回者,应谕
知不受理之判决,并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项、第303条第3款、第
307条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被告所涉伤害案件,公诉人认被告触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条前段之规定,须告诉乃论。兹因被告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告诉人具状向本院撤回
告诉,有和解笔录及声请撤回告诉状各1纸在卷足凭(见本院卷第141-142页、第143页)
,揆诸前开说明,爰不经言词辩论,迳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第307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
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理由请求检
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本之日期为准。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6 月 6 日
书记官 苏钰婷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 引述《cokecolatw (cola)》之铭言:
: : https://youtu.be/oJPheXmNBu4
: : 这个美国逼车撞人的案例跟这几天台68上的案件很雷同
: : 后来该汽车驾驶被重判15年(69岁进去蹲)
: 其实是不同的
: 你提供的影片摩托车逆向,汽车突然往对向车道靠过去导致撞击
: 问题对向车道是有其他车辆会使用的,正常驾驶人也应该清楚
: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往故意上面说
: 这次的问题,首先请把前面那一段重机急煞汽车硬超的地方删掉
: 原因在那段并没有造成车祸和本次事故是无关的,当然要检举还
: 是可以检举,无关的地方是在于汽车就技术好硬挤挤过去没出事
: 接着到撞击那一段,基本上法院只看这一段来判断事故主因和次
: 因
: 首先从后车影片可以看到bmw超过时速110公里以上,这边bmw超
: 速与车祸无关,但是从第三方或是bmw的行车都可以发现bmw超车
: 之后车辆并没有完全回正他是向左行驶
: 接着bmw一个激烈回正与左后方机车发生擦撞
: 问题在这边bmw回正的方式是靠左然后转直,而左边本来就不会
: 有车辆也不会有对向车辆根据高公局的说法那边属于路肩而在
: 通常使用上驾驶人也不会意识到会有车辆从左侧路肩接近
: 再来是重机车速过快超过110公里才会撞击bmw
: 可以看到的地方是重机未注意前方交通状况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
: bmw没有注意后方来车=>这个可能还很有争议
: 所以基本看下来bmw是没有太大问题的,至于肇逃第一时间流出的影片
: 就是车主的影片警方也说直接到案说明所以应该是违反擅自移动现场
: 的那条不过只是罚钱没事
: 中文翻译,法院是看双方的行为是否会产生车祸再以此下去评故,而其中
: 其他的违法违规事项并不在判断内,比如车上有五十把步枪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