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2gts (edsion)》之铭言:
: 今天去年度验车 监理站的人看到我安全帽上的行车记录器 叫我把摄影机关掉 且不是用客
: 气的语气 有点命令式语气 想请问监理站验车 有规定车主不能录影吗 不然他干嘛这样说
: 因为觉得怪怪的 真的不能录影吗 后来回来上网查也查不到有禁止录影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
: 那汽车验车的话行车记录器装在车上 他是不是也要叫车主关掉呢
当场请他翻法条出来,目前我敢说监理站没有禁止摄影的规定,就算有,也没有法律授权
,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自不得限制人民,公务人员应依法行政、恪遵法律,而不是恣意
任意扩大权力。
如果他仍坚持关闭摄影机,请坚持继续拍摄,毕竟拍摄录影,本来就是人民自保手段,未
来遇到争议或陈情,才有相关证据可证明自身清白或公务人员违法行为。
另外验车人员更不能强制人民关闭摄影机(例如公务人员将摄影机动手关闭),此有疑似涉
犯强制罪之疑虑。
监理站验车员,是执行公务,而非个人身分行动。
法律没有禁止人民拍摄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状况,除非人民拍摄到他人个人资料(例如身分证
字号),自有个人资料保护法明文规范。
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无隐私、肖像权,更需受到人民监督,恪遵宪法、法律,依法行政,不
得损害人民。
公务员服务法第7条,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
机会加损害于人。
另可参考《台湾花莲地方法院109年度秩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判决理由略以说明:
“又公务人员于公开场所执行公务,本身即是代表国家公权力
执行勤务,而非以私人身分活动,其既已受国家法律对于公
务执行之保障,其职务执行、行止与言论,自本即应受公开
之检视与监督,并无隐私权或肖像权可言。且公务人员执行
职务之监督,其公务人员之人别辨识本即是至关重要之事项
,攸关人民事后是否能检举、追究乃至追诉特定公务人员之
行为。故如禁止人民拍照、摄影公务人员之脸部或其他可资
辨识人别之资料,则对于公众监督必然造成严重之妨碍。况
我国亦无任何法律禁止人民在公开场所,对执行勤务之公务
人员拍照、摄影,公务人员自不能自行增添法律所无之规范
,限制人民之行动自由。”
以上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