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LOL板板主NeVerEnouGh之D1判决

楼主: sitos (麥子)   2015-08-08 16:17:01
※ 引述《longray5566 (长叡五六)》之铭言:
: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在申诉人寄给板主的信件当中,申诉人认为受处分的原文,
: : 其主要的命题是在比较游戏的观赏性,并将其它游戏与 LoL 作比较。
: : 但从该文的脉落来看,一开始讨论的是三国的观赏性,接着开始举例,
: : 所举的例子是史特瓦拉跟围棋,这里的篇幅都是用来说明一项竞技,
: : 不论其变化性有多少,但没有从事该项竞技的外行人可能完全看不懂。
: : 至此为止完全与 LoL 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与 LoL 作比较。
: : 而到最后说明 LoL 为何具有观赏性的段落,也只说明为何申诉人认为 LoL 有趣,
: ^^^^^^^^^^^^^^^^^^^^^^^^^^^^^^^^^^^^^^^^^^^^^^^^^^^^^^^^^^^^^^^^^^^^^^^^^
: : 但并没有将 LoL 游戏有趣的地方和其它的游戏互相参照比较。
: : 事实上三国也一样有飞来飞去等特效,但原文中完全没有对此作出比较。
: : 这方面的参照比较与论述在原文中并不存在。因为没有对照与比较,
: : 该文并不能被视为将其它游戏的观赏性与 LoL 游戏的观赏性互相比较的文章。
: : 基于整篇文章所讨论的几乎都不是 LoL ,也不如申诉人所述旨在比较游戏观赏性,
: : 依该文撰文之脉落与篇幅来看,其主要讨论的焦点实为“说明其它游戏欠缺观赏性”,
: : 而与 LoL 无关,故板主认定违反板规 D1 之判决维持原判。
: 我承认确实缺乏直接比较的部分
: 但这也只能说我在与板主通信中说我有比较是错的
: 我并不认为这样就代表我触犯D1板规
: 根据我以上标注的内容,我想组长也认为
: 我确实有提到"LoL为何有观赏性"
: 我承认该篇文章中讨论LoL的部分确实很少
: 但根据LoL板的板规:
: D1【完全不符合讨论区主题的文章】
: 内文及标题与本讨论板无关之文章。
: D1是"完全"不符合讨论区主题的文章
: 内文及标题与本讨论板"无关"之文章
: 而我认为我的文章绝对说不上是完全与LoL无关
: 举例来说,假设作文评分标准只有写完全离题者零分
: 有人偏题就以完全离题的理由判零分这不是很奇怪吗?
对于申诉人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我到底应该要怎么回复,要回复得多仔细,我想了很久。
一方面,如果不是很仔细地回复这个问题,其实讲不清楚我想要表达的概念,
当然也就无法达到沟通的效果。毕竟判决的结论早就讲过了,再讲一次意义不大。
但另一方面,如果要很仔细地回复这个问题,文章的篇幅势必会很长,
除了我要花很多时间去撰写这篇文章以外,申诉人也得花一段时间读完。
读完以后也可能还有其它想法要沟通。但这个案子在小组组务的层级应该是不会改判了。
也就是说不论申诉人和我讨论多少,除非继续申诉,而更上层的板务人员认定不妥,
否则小组组务层级的判决基本上不会改变了。我回复这个问题,就只是表达我的想法。
很可能对于申诉人所提出更改判决的要求毫无帮助,而这样做也许没有实质的建设性。
但既然判决是我作的,我想我仍然有责任去解释我的判决,既然是份内的事,
那就还是得要做才行。接下来主要要解释的是,为什么在一篇文章当中,
明明有“一小部份”与 LoL 游戏有关的情况底下,我仍然肯定板主的判决,
并且让判决维持原判。如果依照 LoL 板板规 D1 :
D1【完全不符合讨论区主题的文章】
内文及标题与本讨论板无关之文章。
其字面的意义所约束的对象是“完全不符合”讨论区主题的文章,
以及内文及标题与本讨论板“无关”之文章。在这里的讨论区主题,
所指涉的当然是 LoL 的游戏内容。因此从板规 D1 字面上来看,
板规 D1 所禁止的是与 LoL 游戏内容完全无关的文章。
申诉人受处分的原文的主要部份与 LoL 的游戏内容无关,这点应该是没什么争议。
主要有争议的部份是在该文的文末提到了一些 LoL 的游戏内容,这部份是否有关。
如果这部份的内容与 LoL 的游戏内容是有关的,那是否可以因此不违反板规 D1 ?
对于这个问题,板主的回复是,一篇文章不能整篇都在讲述其它游戏的游戏内容,
仅在文末加几句 LoL 的游戏内容,就回避板规 D1 的约束。假使我们要从字面意义,
对板规 D1 作理解,一篇文章有一小部份与 LoL 的游戏内容有关,
那么就不是“完全”不符合,也不是“无关”的文章。板规的字面意义,
和板主对板规的理解以及执法的尺度,存在着某种落差。
这样的落差,不只是发生在板规 D1 上面,也曾发生在 LoL 板其它的板规上面。
因此对于 LoL 板的板规是否可以描述得更加“精确”,更符合板主心中认定的尺度,
我确实有询问过板主调整板规描述方式的可能性。而板主提出很实际的限制,
要把板规写得十分精确,一方面势必加长板规的篇幅,一个篇幅过长的板规,
除了让板主在订定板规与执行板规上难度增加以外,板友们阅读与遵守板规的难度,
同样也会大幅增加。因此精确地描述所有违规的事项,本身就会带来某些坏处。
然而还要权衡利弊,就算板主们花了很多的时间去把板规变得更加地精确,
是否就可以完全消除板规字面意义与板主认定标准之间的落差?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理想上我们当然都希望板规,或者任何规范,甚至法律,可以写得清楚到一眼就能判断,
哪样的行为是违规违法,哪样的行为不违规不违法。但受限于文字形式的表达能力,
大部份的时候,这样的理想是无法实现的。不只是一个网络论坛的发言规范是这样,
在现实生活中,各国的法律与司法执行状况,也经常存在着这种解释与执行上的落差。
连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都无法完全消除的不理想状况,我不可能去苛求板主达成。
因此,在板规的字面意义,与板主的执法尺度,确实有某种程度的落差的情况下,
我对于板主判决的认定,重点就放在这样的落差是否是一个常理上可以接受的落差。
或者更具体一点来讲,当一篇文章“绝大多数的篇幅都在讲述其它游戏,
只有在最后面加上几句与 LoL 游戏相关的描述”,是否可以被视为是“与 LoL 无关”?
也就是 NeVerEnouGh 板主在 #1LFHAmNR (Sub_Strategy) 中所持的立论是否成立?
如果我们从字面去理解“无关”,那哪怕只要有一点点的关联,都不能算是“无关”。
但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使用上,绝大多数的时候采用的都不是这种极端严格而精确的标准。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秃头”,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的定义,秃头就是“没有头发”。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多数被称为秃头的人,事实上仍然是有头发,只是发量稀少,
或者是头上某些区域没有头发而已,并不是“没有头发”。因此,如果要严格定义秃头,
势必就会去讨论怎么样的人才算是“秃头”,甚至可能进一步落入连续体谬误之中。
但事实是,虽然秃头本身是一个不甚精确的概念,也很难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
说明到底有多少根头发才算秃头,有多少根头发就不算秃头。但我们仍然能判断秃头,
虽然每一个人对于秃头的标准可能不太一样,可是秃头仍然是可以被判断的。
回到板规 D1 的标准上。与 LoL 游戏“无关”,或者“完全不符合”讨论区主题,
也是类似结构的问题。这次申诉案当中受处分的原文,其主要论述与篇幅都与 LoL 无关,
如果以一整篇文章作为单位来看,这篇文章的确是与 LoL 无关也不符合讨论区主题。
而板主认定在文末加上几句 LoL 的游戏内容,并不足以让这篇文章与 LoL 变得有关。
我对板主这样认定的理解是,就像是一个没有头发的人(秃头),长了几根头发,
还是一样会被多数人认为是秃头一样。并不会因为他不再是“没有头发”就不算秃头。
因此,一篇完全在讨论其它游戏的文章,也不会因为加了几句与 LoL 有关的句子,
就因此被认定是与 LoL 游戏有关的文章,并因此可以回避板规 D1 的约束而认定不违规。
当然,也许有人会进一步问,那要有关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有关。要精确界定这个界线,
势必又会回到连续体谬误之中,而每一个人可能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既然这个标准可能无法精确地被界定,那依据板主的职权,就是交给板主来判断。
而对现在这个案子,我认同板主对于受处分的原文所作的判断,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作者: longray5566 (长叡五六 只发优文)   2015-08-12 11:02:00
Ok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