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3] PathofExile板 eagle1234版主 水桶判决1 (信件1)

楼主: IntoHebe (进入喜逼)   2017-04-11 13:08:02
※ [本文转录自 IntoHebe 信箱]
作者: IntoHebe (进入喜逼)
标题: 申诉信2
时间: Sat Apr 8 04:30:42 2017
在 PathofExile版判决文 #1Ovy53UW 中 版主eagle1234 (宥宥沉思) 以我在#1OvrJGah
中公布他人游戏帐号 违反1-2. 违背POE游戏规章和/或PTT使用者规章的行为
》意图散播他人的个人资讯 为由将我水桶七天 我要对此判决做申诉
对于游戏or帐号id到底归不归属法律条文所明文规范的个人资讯部分 我个人是持保留态
度 但既然版主不断强调是 还在该判决文说这很严重 那我只好退一万步以这当前提了
来看相关适用条文个资法第19条 :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
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
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
,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第20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
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
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接着进入实务 以该判决文文意 版主认定我意图散播他人的个人资讯 也就是ivano在
GGC的帐号ivanokai 并多次强调游戏id非帐号id
这在版主于水球与该判决文中初始的白字回文中可以证明(但版主事后又将其删除)
那我们来看ivano该使用者在ptt版面上公布了什么资讯 在 #1OSH1970 一文中
可以得到 ivano在poe游戏中的游戏id(非帐号) 伊小小/陈凯凯 还有 游戏公会名称:
小小阳光团 而我很轻易的可以做出 http://bfy.tw/B6T3 这样的动作
并从而得到ivano的帐号id ivanokai 而这资讯来源有两个 其一是google 其二是
http://web.poe.garena.tw/ 所公开的使用者资讯 只要使用者没勾选加密选项
如ivanokai这位使用者 那全资讯就是公开的 可以被任何人以google搜寻到
符合19条第7项 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 这段是说明这资讯获取
就是如此简单 什么工会内奸骗取id等奇奇怪怪的说法令我哭笑不得
对加入该公会的乡民更是感到深深的悲哀 而且该使用者在事件发生中
都没有告知过任何一次他不希望游戏帐号被他人知道
接着是版主说我意图散布的部分 我会在 #1OvrJGah 提到该使用者的帐号 是为了
说明ivano这位ptt使用者不断在其文章删除我与其他版友的推嘘文事件
版主似乎完全忽略了我要在该文真实呈现被删除推文的样貌
不然我的说明便无法成立 该使用者大量删除推嘘文的动作也就不会停止
这会影响到包括我在内更多版友的权益 我从动机或行为上根本就没有要散布的意图
如同早就在 #1OvZr5O- 公布的该使用者游戏帐号 一个能被google到的 当事人自行
公开的资讯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52号解释,只要是当事人自己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公开的
资料 就是自行公开 我实在不了解 一个能被google到 然后使用者自行在游戏官
网完全公开的资讯 到底要怎么被"散布"
基于以上说明 我无法接受这个水桶判决 希望版主能撤销
如无法也请回复 我会去组务申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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