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不服 DC 板主 KUNI0202 水桶判决 (信件1)

楼主: smtp (smtp)   2014-11-06 19:48:25
※ [本文转录自 smtp 信箱]
作者: smtp (smtp)
标题: [申诉] 水桶三十天之判决
时间: Thu Nov 6 06:10:45 2014
DC 板板主您好,
明确性原则分为“法律明确性”和“行政行为明确性”
“法律明确性” = 板规, 就不赘述...
“行政行为明确性”大概就是主旨、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
您是以“文章代码:#1KIzE7sp”来概括“事实、理由”?
还是以“完全逾越容许范围”来当“事实、理由”?
能不能请您具体一点论述?
这样小的我才知道“何者能说”、“何者不能说”...
还有通篇推文是否“仅有”我一个人“违规”?
假设其他人都没有“违规”, 那其他人的推文, 我以后也能“比照办理”了?
例如:
推 lrer : C S脑粉快出战 10/26 02:01
推 canandmap : 楼上有所不知,smtp已经闹出超多推文的好吗? 10/26 19:45
推 Davil0130 : 大家都知道那家伙的水准,基本上都会忽略推文 10/26 21:30
→ canandmap : 大家也知道,smtp根本是没在喝汤却在喊烧,没买 10/26 22:59
推 BBryson : 推文推到让人厌恶,这做人失败的程度也满不容易的 10/27 00:40
→ Davil0130 : 真是DC板的推文毒瘤 10/27 12:44
→ wl843907 : 还好不用DC偶尔来逛逛而已 每次看每次有S乱洨 10/27 14:51
以上这些人的推文, 是否都没有违反板规?
还是从头到尾都是我一个人的错?
恳请指教! 谢谢...
> 文章代码:#1KIzE7sp
> 此检举非第一次,我向来尽量不干涉板上的讨论自由,
> 所以之前会在推文里提醒与叮咛。
> 但这一次不同了,smtp已完全逾越容许范围,
> 先判水桶三十天,期满后若再犯绝对直接加重计罚。
> 对于相机这东西,喜欢就是喜欢,不喜欢就是不喜欢,
> 有时彼此多多尊重别人的选择吧。
> K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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