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规
证券投资信托与顾问法
第 4 条
本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指直接或间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
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
第5条
九、证券相关商品:指经主管机关核定准予交易之证券相关之期货、选择权或其他金融商品
。
第 6 条
非依本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第 63 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核发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 83 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接受客户委任,对证券投资或交易有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时,
应订定书面证券投资顾问契约,载明双方权利义务。
于前项情形,客户得自收受书面契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终止契约。
第 107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或
其他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简单来说
1.提供分析意见、推荐标的多空等并收取费用,就是投资顾问
2.投资对象也包含期货商品
3.这个行业要经过许可(有证照),订有管理办法
4.未经许可最高处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