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板规修正讨论 (4.3 版本) (第二版)
案号: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七号
说明:
经使用者 BlueBird5566 于股检板反映,并结合日前提出的意见,兹将预定于近期内进行
编修的板规作成新版草案,接下来的讨论请以此版为准。详情如下:
一、“轮值制度”相关
依板主个人的看法,在新版板规上路后,拟将处理检举案时的“单人认定”制变更为
和申诉案一样,采行“合议制”。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原有的“轮值制度”将予以废
止,以期增进板主群间的合作,并让广大使用者晓得标准。
与此同时,在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号中提到的“处理流程调整”,在规划保留的
同时,将修正为“于需要时得要求对造到案说明”。时效部分则以二十四小时为限,
未答辩者视同放弃己身权利。
图表部分可参考 #1aChpccr (Stock),本文不再揭载。
二、“累犯制度”相关
按现行处理模式而言:
一:不分条文一律累进,确实会发生“违背比例原则”的问题
二:发生连续违规且无法即时对应时,按当前的“以基本罚则倍数累计”的作法,亦
与板规相违
因此拟将总则的“原则补述”内容修正如下:
“1.本板累进加重原则为一案一罚,在处置当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内有处分之公告,
且所违反的板规与当时相同,依本原则累进之。
2.若处置当下有多项待处分违规,且先前没有违规处分纪录,以处分较重者计。如
为短期内连续违规,且迟误不可归责于板主(依板规 3-9)时,以基本罚则倍数
累计的方式计算应受处分之期间(“删文”、“警告”罚则除外)。
3.处分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若累犯之刑责低于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
例:先前违反4-1 删文,后违反 4-3。4-3 本刑为水桶七日,但依加重原则计为
警告,仍处水桶一周。”
三、“钓鱼”文相关
经板主观察,近年来以分化民心、引导舆论为主要目的之新闻频繁被转发到板上,且
因心得滥竽充数而导致屡次有板友因而受板规处分。虽然近来多按“证据排除法则”
(注一)不予处分,然而还需明文化规定,方能减少未来争端。是此,拟将于股检板
新增“违规文章如遭删除,推文底下检举得不受理”等文字,以作为保障之用。
注一:类同于“毒树果实理论”,当侦查机关违法取得证据时,该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
外,失去证据能力。
四、“滥诉”问题处理
由于按原文的叙写方式执行,将容易造成“处罚热心检举之使用者”的误会,因此将
调整如下:
“经查有滥诉、诬告行为者,板主群将向小组长申请拒绝受理其检举。此犯行构成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检举节录断章取义致使语意完全相反者
2. 凭空杜撰违规内容误导板主处分者
3. 违规客观事实完全虚假者,但于原发文者编修文章时,不在此限
(板主可以查到编辑记录)
4. 以无关言辞强加于所检举的内容之上者”
五、“转录”文相关
经反映得知,近来偶有非“新闻”类的文章被转入股票板,然查现行板规却未有足够
规范,以示对于不同板风之尊重。因此,原有的4-1 将调整成: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类规定、未排板致使阅读困难、转录他板文章未移除推文者,删
文。”
同时因应此调整,原板规 1-2-9“转录新闻请移除原看板推文”将同步废止,相关规
范依4-1 论处。
六、“情报”文相关
由于股票板不是用来作为讨论特定投顾、分析师的场所,也并非“政治战场”,因此
为贯彻专注于标的讨论之精神,将增设板规 1-5-5:
“不得转载不具国内外上市柜公司董监资格之人员的社群媒体贴文,违者板规4-1 处
分,严重者以板规4-3 处分。”
七、检举案处理时效
“十四日内”须受理的规定,将会恢复回原来的“七日内”,希望能借此改善管理效
率并减少延宕的发生。
八、“脏话”违规相关
在标准认定方面,将明文表示“从语意上可得知非针对他人,且无不雅感受时,得不
予处分”。同时,使用谐音、形似字等规避者,同样将按语意为违规认定,不会因相
关行为而直接免责。
九、申诉成立时的“冤狱”问题
在股检板板规中,“申诉”规范(条号部分尚未确定)将新增下列叙述:
“经半数板主同意申诉并改判者,其已受之水桶处分期间得留至下次再发生违规时扣
抵。”
以上仅就现阶段思考到的预计编修内容,作一些简单陈述,也继续欢迎提出看法。板主将
在蒐集足够回馈后,择日(预定在本公告发出的一、两周后)公布最终修订结果并正式施
行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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