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
外资报告4大缺失 近10年9家券商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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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2 20:30:29
(请以原文网页/报纸之发布时间为准)
原文内容:
金管会公布,
自2013年至今年为止,金管会和证交所共认定9家外资券商出具分析报告有瑕疵而开罚,
券商最重吃下警告处分,导致申请新增业务受影响。
据金管会统计,
自2013年至今年为止,共有9家外资券商出具报告有瑕疵,遭金管会或证交所开罚,
其中有2家吃下最重的“警告”处分,影响券商申请现有业务或新增业务,
1家遭“纠正”,6家遭处“注意改善”。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说,上述罚案主要有4大缺失,
第一,外资报告正式发布前,券商先行提供给客户;
第二,券商未依外资报告办理推介,即推介内容和研究报告不具一致性;
第三,向主管机关宣称没有提供外资报告给媒体,实际上分析师仍有提供报告给媒体;
第四,将外资报告提供给没有签订推介契约的客户。
近期外资分析报告和实际操作疑出现两面手法,引起市场热议,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21日在立法院财委会指出,
外资一方面发报告看好台积电,实际却连18卖,无疑是坑杀国内散户,
要求金管会1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对此金管会已请证交所进行了解。
高晶萍说,公开资讯观测站设有澄清专区,
若媒体引述外资报告内容,券商要在澄清专区说明报告是否由券商提供,
若报导引述不完整或有差异以致可能引起投资人误解,券商也要进行澄清;
此外,证交所也有监视机制,若有异常情形,证交所可主动进行查核并要求券商说明。
针对外界质疑外资两面手法,
她表示,券商有经纪和自营部位,假如外资券商出具报告看好特定产业,
但外资呈现卖超,会去检视是经纪业务客户意见不同所致,还是券商自营部位操作不同,
若是后者,金管会将进一步调查相关资料,了解券商买卖情况是否有违反内部程序。
依券商管理规则规定,券商内部针对买卖政策、买卖分析、决策执行均有内控规定,
若券商买卖没有按照程序处理,自营投资部位有缺失,
金管会将可依证交法65、66条,
依情节轻重处以撤照、停业、解除董监事或经理人职务等处分。
2014年曾发生过美国券商狙击F股、发布F-再生目标价为0元的研究报告,
导致F-再生股价大幅下挫,涉嫌违反证交法第155条第1项第6款散布不实资料情事,
高晶萍说,此案金管会2014年5月间已向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告发。
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30字,无意义者板规处分
过去10年主要警告原因为
1.发布报告前先提供给客户
2. 推介内容跟报告内容不一致
(看不太懂 意思是推给客户的跟报告内容不相符? 俗称的内外两份报告?)
3.提供报告给媒体但不承认
4.将报告提供给非客户对象
至于近期边喊边卖 要看是客户部位还是自营部位所为
(当过金管会主委的立委分不清楚写报告的跟操作的不同人 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