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南山人寿违反保险法及洗钱防制 金管会开罚760万元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4-29 17:17:54
原文标题:
南山人寿违反保险法及洗钱防制 金管会开罚7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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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29 17:02
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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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保险局宣布,南山人寿信用卡检核及控管机制、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存有重大缺
失等多达8大项缺失,宣布重罚新台币760万元并开罚6项纠正。(中央社档案照片)
(中央社记者谢方娪台北29日电)
金管会保险局宣布,南山人寿信用卡检核及控管机制、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存有重大缺
失等多达8大项缺失,宣布重罚新台币760万元并开罚6项纠正。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今天表示,在对南山人寿进行金融检查时,发现南山人寿信用
卡检核及控管机制有缺失、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有重大缺失、资金运用作业有内控缺失
、办理不动产投资未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办理保全业务及申诉作业处理未完备、
办理法人投保作业未落实核保、办理系统开发作业未落实规范、办理委任经理人聘任作业
也未审慎执行评估。
金管会保险局指出,南山人寿有多项重大缺失,违反保险法及洗钱防制法等相关规定,决
定开罚新台币760万元并核处6项纠正。
(编辑:潘羿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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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1RONjCfH (Stock)、#1Vw-LvPO (Stock)
还真有胆在无证照的情况下,提供投顾服务啊……
不过是说,时隔两年半才罚保险公司,还真是想不通其幕后概念到底为何呢。
本次裁罚说明如下:
一、受裁罚之对象: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罚之法令依据:保险法第149条第1项、第168条第5项第3款、第171条之1第4项及第
5项。
三、违反事实理由:
(一)所订信用卡检核及控管机制等措施未有效发挥功能,且重大偶发事件通报机制存有重
大缺失:
1、南山人寿清查107年9月至109年6月期间,查有保单系业务员且非为保单关系人以信用
卡代他人缴交保险费,惟该公司对于信用卡缴交保险费之作业规定、控管机制,均未对持
卡人是否为保单关系人予以审核控管,不利公司检核信用卡持卡人作业,且该公司所建立
防范保险业务员持有或使用保户网络投保或网络保险服务之帐号及密码之内控作业显有缺
失,致发生122位业务员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代刷保险费情事,交易笔数高达558笔,缴费
金额高达7.79亿元,并发生于多家分公司,非属单一个案,情节重大。该公司于109年6月
即接获疑似有业务员代保户刷卡缴保费情事,惟直至109年7月始办理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及
重大偶发事件通报,该公司未实际了解保户缴交保费之资金来源,相关洗钱防制检核机制
亦未能主动发现,显示该公司所建立之辨识、衡量及监控洗钱交易机制欠完备,不利落实
执行保户审查作业。
2、除上述重大偶发事件通报迟延外,该公司于109年3月发现保单佣奖发放异常,惟未即
时了解,且该公司于109年6月知悉公司人员自行涂改保户开立支票票期,惟上开事项均迟
至109年7月始办理重大偶发事件通报;又该公司于109年6月即知投资国外股票有异常情形
,并处分持股损失金额高达37百万欧元,惟迟至109年8月始办理重大偶发事件通报,而该
公司于通报后又表示误选通报案件类别,未审慎评估通报案件适用类别。鉴于本会前于
108年5月30日就该公司重大偶发通报判断机制存有重大缺失予以裁处,惟该公司仍发生未
即时通报情事,显示该公司对于重大偶发事件通报处理之即时性及警觉性轻忽松散,该公
司重大偶发事件之判断及通报处理作业存有重大缺失。
3、综上,上述事实同时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1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实施办法”第5条第1项第2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保险业保险经纪人公司
及保险代理人公司防范保险业务员挪用侵占保户款项相关内控作业规定”第6点,以及洗
钱防制法第7条第4项前段、第8条第3项、第9条第3项及第10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金融机
构防制洗钱办法”第9条第4款及第6款规定不符,依行政罚法第24条第1项从一重裁罚规定
,爰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锾240万元整。
(二)办理资金运用、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等作业,经查该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下列缺
失事项,涵盖投资前、中、后之内控机制作业,重大影响投资管理之健全运作:
1、该公司办理国内债券ETF投资及交易作业,对持有国内债券ETF部位,未明订单日交易
量之控管指标;针对采次级市场卖出交易,未于分析报告评估采次级市场与初级市场基金
赎回作业之成本效益,亦未敍明决策过程评估因素;另该公司虽定期于风管月报揭露前十
大债券ETF持有部位,惟尚未建立集中度及流动性管理之控管机制,以致于出现107年12月
份于次级市场出售每单位价格低于每单位净值,以及107年5月、12月及108年2月分别有当
日卖出张数占市场成交量逾98%之情事,不利于集中度及流动性风险控管。
2、该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买卖作业,其投资审议委员会(下简称投审会)于107年至108年间
数次决议通过提高投资长授权额度至投审会授权额度,不利投审会审议功能发挥,且未就
实际债券ETF交易需求,研议修订其内部授权规则所订投资长授权额度,又投资长依前述
授权核决之投资案,未建立事后提报投审会核备之机制,以致于107年11月至12月间集中
买进一档债券ETF至持有部位占该基金规模99.9%,不利投审会控管风险,另该公司办理
国内外股权商品买卖业务,有经投审会于103年2月及106年3月间提高个股累计投资金额上
限,惟未订定适用期限亦未定期检视,不利个股风险额度之控管。
3、该公司未依所订投审会组织规程向投审会提出审核议案、投资策略所需资讯,且对于
资产配置重要项目,未就未来投资方向提出投资策略,另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未确实依内
规所订职责控管资产负债管理作业,且未就国际板债券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研拟具体因应
措施或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不利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相关风险情形。
4、综上,上述事实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1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实施办法”第5条第1项第4款及第5款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
锾180万元整。
(三)办理不动产投资,未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
按本会依保险法第146条之2第1项所订之“关于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
收益之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第2点第4款第3目规定,保险业投资于素地者,应按取得时
规划之时程确实办理开发,最长应于取得日起五年内兴建完工并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
准。经查该公司取得素地,已逾五年未兴建完工并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核与保险
法第146条之2第1项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68条第5项第3款规定核处罚锾100万元整。
(四)办理保全业务及申诉作业之处理,有未落实执行审核或改善控管计画未完备:
该公司108年3月至109年1月间受理旅行平安险业务,对契变文件未确实审核是否为要、被
保险人或持卡人亲自签名,即准予承保,办理保全作业所订作业规范未明订应留存之检核
纪录,不利作业遵循,以及对于保全作业疏失,所致申诉案件之改善及加强管控计画未完
备,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1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5
条第1项第2款及第10款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五)办理法人投保作业,有未落实执行核保程序及留存审核佐证资料:
该公司107年12月间受理同一法人为公司董事投保,对于业务员招揽报告书所载投保目的
不一致,未向业务员确认,不利评估保户投保实际目的,以及办理具保单价值准备金商品
要保人由法人变更为自然人案件,未留存相关审核佐证资料,不利确认变更要保人仍符合
原投保之目的,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
第7条第1项第3款及第17条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六)办理系统开发及程式修改作业,有未落实执行内部规范:
该公司办理开放系统(Open System)之系统开发、程式修改作业,未依系统开发手册办
理,额外夹带其他系统变更需求,不利功能面、资讯安全面、个人资料保护面进行评估及
测试作业,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1项授权订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
法”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七)办理委任经理人聘任作业,有未审慎执行评估作业:
该公司董事会108年7月间通过聘任2位委任经理人,有评估案关人员未具保险专业知识或
保险业工作经验,惟以符合行为时“保险业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5条第1项第4
款“有其他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业经营经验”规定,而予进用之情形
,对保险业负责人聘任程序,未执行审慎评估作业,核与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1项授权订
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不符,依保险法第171
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罚锾60万元整。
(八)该公司办理防火墙规则维护作业及针对应蒐集、监控之系统稽核轨迹或日志纪录有欠
完整、对原提报董事会讨论之不动产投资开发案,未将有重大变更相关评估报告及可能影
响提报董事会讨论、对于国际板债券可能产生之相关风险与影响未充分向风险管理委员会
说明、办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未订定个股筛选标准,私募基金投资后管理作业,未追踪原
因并即时控管,未对出售私募基金业务订定作业流程及检核控管措施、分层负责表之制定
程序有欠周延,以及办理远端监控机制、弱点扫描作业欠完整等缺失事项,核有有碍健全
经营之虞,依保险法第149条第1项规定,共计核处6项纠正。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保险公司办理资金运用、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及程式修改、聘任经理人,
以及办理重大偶发事件通报及保单收费作业等事项,应确实依保险法令规定建立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并落实执行,以发挥内控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建立当责之企业文化,健全
公司治理与经营。
(二)保险公司办理保全业务之处理,应确实建立审核信用卡持卡人身分是否确为要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单关系人之机制且落实执行,以及办理法人保户核保作业,应确实评估保户
实际投保目的,落实执行客户及商品适合度评估,以避免衍生金融消费争议。
作者: FncRookie001   2021-04-29 19:15:00
760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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