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PTT名人留言狂嘴合一“今收挂号通知”下

楼主: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20-11-06 19:20:46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号判例: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五
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而所谓犯罪地,参照刑法第四条之规定,解释上自应
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两者而言。(补充:刑法第四条之隔地犯规定,司法
实务上的认定,除了行为地、结果地外,还包括中间现象地。)
依上述判例可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都得为管辖
法院(而且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真要从宽认定的话,只要能看到该讯息的
地方,都能算是犯罪结果地之一。另外有些见解认为网络社群主机所在地
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光叫被通知人从台湾的南北两端一来一回,就能烦死他了,而且可能一两
年让被通知人跑警局、检察署及法院的过程,就算最后没事,被通知人可
能对于这种事情自此就噤声了,对于社会大众或网络使用者而言,更有一
定的警示作用。
PS:我是建议关于这种事情,最好事先跟精通证券交易法的律师联络,给
予相关资料,说明已知的案情,然后跟律师一起到警局陪同警询比较好。
(如果对方是大公司的话,后续可能的民事上求偿也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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