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从英国及中国高等法院裁决来看 标准必要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20-10-12 22:15:43
从英国及中国高等法院裁决来看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FRAND授权费率、管辖权
1.原文连结:
https://bit.ly/32DVFtQ
2.原文内容:
近年来,科技业者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跨国纠纷不断,从反垄断调查、授权合约纠纷、FRAND原则授权费到跨国法院管辖权争议,已引起国际及跨产业的广泛关注。
SEP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在不同法律与专利议题的攻防大戏不断上演,经常出现一方提出SEP专利确认之诉、FRAND与授权金、申请侵权禁令,另一方则回击提出专利无效、禁诉令、提出反垄断举报/诉讼等反制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跨国管辖权争议很大程度上是由FRAND承诺复杂的法律性质所引发的。FRAND承诺产生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但绝大多数的SSO都没有明确FRAND承诺的具体法律性质,其模糊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FRAND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争议。
主要具指标性案件:
一、华为与康文森(Conversant)在中国法院案件
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就华为与康文森(Conversant)的SEP授权费率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自上而下法确定了康文森的相关中国SEP的FRAND费率,授权产品范围包括华为的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
2020年8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康文森对中兴在广州知产法院审理的SEP授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认为广州知产法院对确定康文森持中国SEP的FRAND费率具有管辖权,康文森提出的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Unwired Planet v华为案、Conversant v华为案、Conversant v中兴案等三起在英国法院
2018年4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认定,Unwired Planet两件无线专利是有效的且是执行标准所必要的专利。法官得出结论认为,华为必须同意法院制定的全球授权授权条款,否则华为将被禁止在英国销售侵权产品。该裁决在上诉中得到维持。因为,英国最高法院认为,由于ETSI知识产权政策中有合约约定存在,所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仍然有责任决定某件专利是否有效或是否受到侵权,还允许英国法院可裁决全球SEP授权费率。
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就三起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纠纷案中做出判决(Unwired Planet v华为案、Conversant v华为案、Conversant v中兴案),认定英国法院有权根据欧洲电信标准为跨国SEP专利组合(包括中国专利)的全球范围FRAND费率具有管辖权。因此,华为和中兴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法院受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呈上涨趋势,而且多涉及跨国诉讼。例如:
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为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三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OPPO诉Sisvel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深圳中院受理了OPPO诉夏普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
2020年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联想和摩托罗拉诉IDC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件;
202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小米诉IDC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
此次,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对该案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的裁定无疑对中国法院在受理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案,特别是有关案件涉及跨司法辖区平行诉讼的相关案件时,如何确定管辖权具有指导意义。
对SEP及FRAND费率管辖权争议
…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最早源自英国高等法院对华为诉Unwired Planet案的判决,在该判决中,Birss法官认为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为SEP权利人与标准必要制定组织(SSO)之间成立的“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对FRAND费率的解释和裁判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的解释,故英国法院有权对该合同进行管辖。
与英国法院的裁判不同,在授权费率纠纷管辖权问题上,中国法院通常仅裁判中国SEP的FRAND费率,现有FRAND费率纠纷判决均仅涉及中国SEP。此外,广东高院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审判指引中,也明确原则上中国法院仅裁判中国SEP,除非当事人就法院裁判域外的SEP授权费率这一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合理。
在英国最高法院就华为与Unwired Planet案的最新裁判中,中国的上述陈诉也成为了英国法院佐证自己对全球费率行使管辖权合法、合理的一个重要理由。在英国高等法院2018年作出全球费率的裁判后,有观点指出鉴于华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大部分发生在中国,Unwired
Planet的SEP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专利在中国的效力,该案在中国的利益明显超出在其他国家的利益,即便全球费率是符合FRAND原则,也应当由中国法院作出裁判。然而,由于在中国现有制度和实践下,FRAND承诺通常无法理解为契约型义务;从专利法的角度,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中国法院对域外专利是否侵权作出裁判非常谨慎,也就很难确定域外专利的授权费率。也正因此,英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及,双方之间全球费率的纠纷在中国法院无法整体解决,也从侧面说明了英国法院对全球费率作出裁判的合理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1.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的特殊性是什么?2.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如何确定?3.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如何适用?
于是,中国最高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为:
1.
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既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例如可能需要判断作为授权标的的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或者标准实施者是否实施了该专利、该专利的有效性如何;又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例如可能需要根据磋商过程确定双方关于包括授权费率在内的授权条件存在的分歧或已达成的部分合意等。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既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又非典型的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授权合约,因此本案不适宜将合同履行地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件不仅可能涉及授权费用的支付,还可能涉
及作为授权标的的专利是否属于真正标准必要专利及其有效性问题,在争议物件不仅涉及授权使用费的确定与支付时,难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康文森公司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其公司住所地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 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授权标的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则应认为该案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授权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为中国专利,中兴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在该地实施本案所涉标准必要专利。原审法院作为专利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品研发地、生产地属于专利实施地,原审法院以此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3. 本案涉及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权问题,在中兴公司对于授权标的是否标准必要专利及其效力问题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对此问题的审理不比中国法院更便利。同时中兴公司的经营收入60%来自中国,来自英国的经营收入占比不足0.1%,就本案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纠纷而言,显然与中国具有更密切的联系,中国法院审理更为便利。
因此,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出现冲突?
表面上看,英国法院对中国专利授权费作出的裁判会与中国法院的裁判产生冲突,尤其是当英国法院裁定的授权费率显著高于中国法院裁定的授权费率时,当事人会产生适用和执行方面的困难。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英国法院对全球授权费率的裁判效果上可能并不会导致对其他国家管辖权的僭越,因为英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的裁判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国家的专利效力作出评价,也没有禁止被授权人挑战相关专利,特别是英国法院并不要求其裁判出的费率就是最终的授权费率。从而为在此基础上依照FRAND原则进一步进行商定费率留出了缓冲空间。如果专利事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宣布无效,判决也为上述专利效力的变动留有调整机制,双方根据该机制确定新的费率。例如,如果SEP在中国被无效,双方应对费率进行调整,且该等调整并不构成对英国判决的不履行,也
不会在英国引发禁令救济的后果。
尽管如此,对于境外法院裁判的授权费率,中国法院也可以不予承认,甚至在中国法院实质审理结束前,采取“禁诉令”(anit-suit injunction)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不得向境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免实质影响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据悉,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与康文森的SEP授权纠纷二审程序中作出了一项行为保全裁定(“禁诉令”),要求康文森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项停止侵权判决。
结语
英国法院在这份判决对标准专利与FRAND承诺在管辖地、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项下,如何适用的阐述法律的关系有借鉴意义。而且,业界认为,英国最高法院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可能吸引更多标准专利诉讼选择到英国法院提告。我们引用中伦律师事务的看法,认为:
首先,英国法院先对FRAND承诺的存在合同法事实,也给法院裁判授权费率提供了法律基础,也给FRAND费率的裁判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了合适的位置,不至于破坏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现有裁判规则。但是严格来说,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专利法,其现有的救济措施都无法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法院可以直接对授权费率进行裁判。
其次,英国法院也尝试区分授权费裁判与专利效力之间的关系。专利有效性、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具有地域性,但在授权合同层面,法院无需对所有的专利是否有效、是否侵权作出实质的审查。正如SEP合同的签订也无法做到对每一专利作出审查,法院所做的是确定权利人提供的授权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无歧视,是否违背了合同义务。至于专利是否侵权、是否有效,则留待各国法院进行裁判。
最后,英国法院还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问题以及权利人申请禁令救济不一定违反反垄断法的观点。专利权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遵循英国和欧盟的传统规则进行裁判。在无法证明竞争损害的情况下,被授权人也无法寻求反垄断法救济。
3.心得/评论:
科技业者跨国纠纷不断,很大程度上是因FRAND复杂的法律性质所引发的。从中英的判例可知这两大国对SEP的判决标准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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