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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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9290271.aspx
2.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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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29日通过街口投信处分案,决议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职务,并依法开罚新
台币300万元。(中央社档案照片)
(中央社记者吴佳蓉台北29日电)
金管会今天通过街口投信处分案,认定有误导投资人相信保证获利、胡亦嘉同时代理董事
长、总经理职务等重大缺失,决议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职务,并依法开罚新台币
300万元。
7月20日上线的“街口托付宝”主打民众把钱放进托付宝,如同投资人购买街口投信发行
的“街口多重资产基金”,预期年化增长率可达1.2%至2.5%,且还可随时提领,引发诸多
争议,踩金管会监理红线。
金管会今天做出处分,认为街口投信有以下重大缺失,包括广告文宣使人误信保证获利及
宣称可快速买回,且未经内部签核及董事会决议,即与他人合作提供基金垫款服务,提供
给金管会的文件有未据实陈述及隐匿情形,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追
募街口布兰特原油正2期货ETF,未公平对待投资人等。
金管会认为街口投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有碍公司健全经营,因此依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期货交易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作出处分并要求改善。
针对街口投信公司,金管会祭出罚锾300万元,予以警告处分、并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资
人透过电子支付帐户申购买回所经理的“街口多重资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也要求公司
需对改善后的内部控制环境及执行情形出具会计师(不可委托财报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专
案审查报告。
在人员方面,金管会命令,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胡亦嘉职务,并停止庄姓前总经理一个月业
务执行。此外,金管会也指出,街口投信林姓监察人未具独立性,公司应选任适当的监察
人,以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及财务、营运的控制。
(编辑:潘羿菁)
3.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20字
做到如此诸多不实之情况,到底这家投信公司是在做什么事情来?
附上处分信息全文:
一、裁罚时间:109年9月29日
二、受裁罚之对象: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及前总经理庄○○。
三、裁罚法令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第103条第1款及第6款、第104条、第
111条第7款、金融消费保护法第8条、第30条之1第1项第1款、金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招
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第5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22条第1项第2
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第3款、第17条第1
项、第18条第1项、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6条第2项及
第33条第3项、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第2项及第33
条。
四、违反事实理由:
(一)街口投信部分:
1. 与合作机构进行之广告文宣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严重
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之情事:
(1)109年7月20日至22日街口托付宝App文宣对外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
时提领免手续费”,并载有“于托付宝内点选存入后,即连结街口投信之申购网页,以输
入之金额申购街口多重资产基金”。惟街口多重资产基金系属多重资产型基金,该基金得
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债券及基金,目前投资标的以债券、债券ETF等标的为主,且有相当
比重(约3成)投资于非投资等级债券。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规模约新台币1.76亿元,
受益人仅20人,胡○○之关系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凭证,其中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街口金科)亦持有23.08%,金额约新台币4千万元。自成立以来基金之累积报酬
率为-15.06%,与所宣称之“1.2%~2.5%预期增长率”差距甚钜。
(2)托付宝服务架构核有下列诸多疑虑,该文宣仅强调保证获利及快速买回,误导投资人
忽略相关投资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不利投资人权益之保障:
I.托付宝服务架构系在原有之基金与电支申赎流程涉及机构-街口投信及街口电子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街口电支)外,增加街口金科之角色,透过投资人赎回基金绑定与街口金
科之借贷合约,将投资人原于T+7日收回之基金赎回款(损益与基金净值有关)转换为由
街口金科于T日先行支付原申购金额加上“预期年化增长率”(由街口金科依自建演算模
型计算)之金额予投资人,以达所宣称之“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
费”。惟该借贷合约采多不退少不补之方式,不符市场惯例,核有类似将T+7日赎回款之
现金流量转换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算法提供之现金流量情事。
II.参与上开托付宝服务架构之投资人之损益系与街口金科计算之预期增长率有关,惟街
口金科未受金管会监管,其有:i)自建之演算模型无法验证,与基金净值系依中华民国证
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价值之计算标准”规定每日计算
不同;ii)本身财务状况不透明,无法确认是否具有足够资力支应投资人赎回基金之资金
需求;iii)内控制度是否妥适、个资及资安防护是否充足;iv)投资人是否充分知悉涉投
资人重大权益之相关条款,例如:当基金净值低于6元(目前基金净值8.3元),街口金科
得终止托付宝服务等;v)当发生投资争议时,有无建置投资人纷争处理机制等多项疑虑,
使投资人参与托付宝服务架构投资时,尚须承担上开街口金科可能无法履行合约约定等交
易对手风险,均不利投资人权益之保障。
(3) 从托付宝服务架构之整体流程观之,胡○○身兼街口电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长,又为街
口投信董事,一人同时实质掌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查109年1月3日媒体报载街口刊登托
付宝广告提及街口投信多重资产基金,并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计算之余额与基金
资产差额进行补贴情事,金管会即于109年1月7日发布新闻稿并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业
不得以约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对价或负担损失之方式促销基金,以及从事广告等促销活动
,不得有直接或间接提供保证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业不得保证获利,且不得使
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投信事业与电支合作不得提供短于基金买回款项给
付期间之快速买回服务之规定,却透过未受金管会监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并
于109年7月20日至22日于街口App文宣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
费”,核有意图透过切割之方式,规避投信事业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投信与电支合
作不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规定之情事。
(4) 街口投信前董事长高○○于109年7月20日遭撤换后,即由当时副董事长胡○○代理行
使董事长职权,胡○○同时担任街口金科及街口电支董事长,并代理街口投信董事长职务
,由同一人实质控制上开3家公司,仍持续至109年7月22日透过街口App托付宝宣传活动页
面宣称上开事项,街口投信核有与街口金科共同进行上开广告文宣之情事。
(5) 目前金融市场处于低利率环境,台银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仅为0.84%,街口托付宝宣传
活动页面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费”,于109年7月20日上线
当日即吸引约4~5千名用户完成开户,金额高达1.5亿元,核有使投资人误信透过该管道申
购基金能获取优于一年期定存利率报酬之保证获利,以及以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为诉
求,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之情事。
2. 托付宝案未提董事会通过,亦无内部签核程序,且未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即与他
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
(1)目前金管会尚未开放投信事业得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街口
投信于109年5月4日董事会报告“街口多重资产基金”新增投资人得透过电子支付帐户申
购买回基金修约案时,报告内容未提及托付宝服务架构,并说明“嗣后如有上述已呈报主
管机关之相关作业流程或内部规定之调整,于调整前须取得金管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2)街口投信由董事胡○○一人迳行决定执行托付宝专案,未依该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提报董事会通过,亦无内部签核程序,且未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未将前揭调整事项
报经金管会核准,即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之设计与执行显有严重疏失。
3.对金管会出具之托付宝“经该公司内部评估后确认合法合规”承诺书有未据实陈述、隐
匿情事:街口投信109年5月14日内部就该公司与电子支付机构之操作接口验收流程案,签
报核可因内容涉及保证收益,不宜验收上线,且街口投信内部稽核单位109年7月20日针对
托付宝服务出具专案查核报告,亦发现有易使投资人难以分辨电子支付平台与基金交易平
台之区别、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等多项缺失。街口投信为利托付宝服务顺利上线,于未确
认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即由董事胡○○主导于同日以公司名义函报金管会有关托付宝“
经该公司内部评估后确认合法合规”之承诺书,街口投信出具之上开承诺核有未据实陈述
、隐匿之情事。
4.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
职务: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为出具上开承诺书,胡○○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于同日
指示撤换不愿配合出具承诺书之前董事长高○○,并由前总经理庄○○配合将总经理之第
一顺位职务代理人变更为胡○○,以及由前总经理庄○○指示由总经理室人员代为送签,
致该公司内部签核文件显示,仅有胡○○及送签人员二人用印,并由胡○○一人代理法令
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核章,惟胡○○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
管之资格条件,该公司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总经理及法令遵循
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情事,严重破坏公司代理人制度。
5.其他涉及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法令相关缺失:未建置系统开发测试作业之内控,
致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即迳予上线、法人股东代表人同时当选董监,于未厘清当选效
力前即对外公告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与执行未具有效性等缺失。
6. 追募街口布兰特原油正2期货ETF未公平对待投资人:
(1)街口投信(兼营期货信托事业)109年7月追募街口布兰特原油正2期货ETF新台币200亿元
,受益权10亿个单位数,于109年 8月3日尚有额度,惟109年8月3日至20日期间,虽有多
位投资人透过参与证券商向该公司提出申购,该公司却仅于109年8月6日及7日分别受理2
家证券商客户之申购,其他投资人之申购均予拒绝,且受理申购与否之相关理由或依据等
均付之阙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对待投资人之事实甚明,核已违反期货信托事业管理法令。
(2)另该基金公开说明书虽已载明“期货信托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购”、“期货信托
公司有权依市场现况、基金操作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受益权单位之申购”,惟街口投信应
依期货信托事业管理法令规定,公平对待所有基金投资人,而非仅对特定对象配售。
(二)相关人员部分:
1.街口投信董事胡○○:
(1)胡○○一人实质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109年1月3日媒体首次报载街口刊登托付宝
广告,宣称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进行补贴,金管会即于109年1月7日发布新闻稿并
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业不得有直接或间接提供保证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业规
定,却意图透过未受金管会监管之街口金科规避投信事业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投信
与电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之规定,于109年7月20日迳行推动托付宝服务上线,并
对外宣称“1.2%~2.5%预期增长率”及“随时提领免手续费”。目前金管会尚未开放投信
事业得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胡○○未遵循公司内部程序,于托
付宝案尚未提报公司董事会通过、无内部签核程序,公司尚无建置与他人合作类似快速买
回之基金垫款服务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就前揭调整事项报经金管会核准前,即一人
迳行决定执行托付宝专案。又其漠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主导街口投信与街口金科共
同进行上开广告文宣,惟所连结之街口多重资产基金,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规模约新台
币1.76亿元,胡○○之关系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凭证(其中街口金科持有23.08%,金
额约4千万元),自成立以来基金之累积报酬率为-15.06%,与所宣称之“1.2%~2.5%预期
增长率”差距甚钜,且托付宝服务架构存有借贷合约不符市场惯例、街口金科自建之演算
模型无法验证、财务状况不透明、内控制度是否妥适、个资及资安防护是否充足、有无建
置投资人纷争处理机制等多项疑虑,该等文宣核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
买回服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之情事。
(2)胡○○为利托付宝服务于109年7月20日顺利上线,其未确认公司109年5月14日内部签
呈及109年7月20日托付宝专案查核报告发现有涉及保证获利等多项缺失是否确已改善,即
主导以公司名义出具托付宝“经该公司内部评估后确认合法合规”承诺书,致街口投信出
具之承诺有未据实陈述、隐匿之情事。另胡○○为出具上开承诺书,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
分,撤换不愿配合出具承诺书之前董事长,并由其一人同时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
董事长三人签核承诺书,惟胡○○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资格条件
,且有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情事。
(3)胡○○未区隔董事会及经营管理阶层之权责划分,规避董事会为最高决策单位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而自为决策,未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上开情事显见胡○○遵法意
识薄弱,意图透过三方架构之安排进行脱法行为,规避主管机关之监理,严重破坏公司之
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之内控环境欠佳、公司治理严重失灵,严重阻碍公司之健全经营。
2. 街口投信前总经理庄○○: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为出具上开承诺书,庄○○配合将
总经理之第一顺位职务代理人变更为胡○○,以及指示由总经理室人员代为送签,庄○○
就该公司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
总经理职务,以及对金管会提供之文件有未据实陈述情事之缺失,有未善尽相关注意义务
,并有规避督导责任之情事。
五、裁罚结果:
(一)街口投信:
1.罚锾部分:
(1)有关街口投信与合作机构进行之广告文宣核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
买回服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之情事,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
则第2条第2项、第22条第1项第2款、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
则第6条、金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第5条第1款及第9款规定部分
,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30条之1第1项第1款规定,处罚锾新台币120万元。
(2)有关街口投信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
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严重破坏公司代理人制度,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
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部分,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11条第7款规定,处罚锾新
台币120万元。
(3)有关街口布兰特原油正2期货ETF追募额度之配售,涉未公平对待投资人部分,考量该
公司申报该基金之追加募集时,曾向金管会出具将订定公平合理的追加募集额度分配原则
,俾利公平合理对待所有投资人之承诺书,嗣后亦将公平配售原则纳入内控,惟实际上却
仅对特定对象配售,且受理申购之相关理由或依据等均付之阙如。该公司违反承诺及期货
信托事业管理法令之规定,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罚锾新台币60万元。
2. 有关街口投信未提董事会通过,亦无内部签核程序,且未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即
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对金管会提供之文件有未据实陈述、隐匿
情事、未建置系统开发测试作业之内控,致委外开发之系统未经验收即迳予上线、法人股
东代表人同时当选董监,于未厘清当选效力前即对外公告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与执
行显未具有效性等缺失,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
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
1款规定,处公司警告。相关业务将受下列限制:
(1)最近3个月内不得向金管会申请投资国内、外事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在大陆地区参股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最近半年不得申请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兼营期货信托事业。
(3)公司内部控制之设计或执行有重大缺失,金管会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请(报)募集基金
案件。
(4)其他事项:例如申请政府基金之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将受影响。
3.并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6款规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资人透过电子支付
帐户申购买回所经理之“街口多重资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4.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3条规定,命令街口投信委
托非该公司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针对其改善后之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该
公司之诚信与道德价值、董事会及监察人治理监督责任、组织结构、权责分派、人力资源
政策及董事行为准则等),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含兼营期货信托事业业务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专案审查,至金管会认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别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证券
投资信托基金处理准则第4条第8款及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第8款规定,退回或不
核准该公司申请(报)募集或追加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期货信托基金。
(二)相关人员:
1.街口投信董事胡○○:胡○○遵法意识薄弱,主导公司短期内再次发生涉及街口托付宝
违规情事,意图透过三方架构之安排进行脱法行为,规避主管机关之监理。胡○○未遵循
公司内部程序,一人迳行决定执行托付宝专案,漠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主导街口投
信与街口金科共同进行广告文宣,该等文宣有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
服务,严重误导投资人,不利投资人权益保障之情事,且其主导出具之承诺书有未据实陈
述、隐匿之情事,未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职务,严重破坏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
之内控环境欠佳,严重阻碍公司之健全经营,违反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证券投
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第3款、第18条第1项、证券投
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第6条规定。又其同时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签核承诺书,惟其未具备
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资格条件,且有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情事
,严重破坏公司代理人制度,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7条规
定,违规情节重大,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
职务。
2. 街口投信前总经理庄○○:庄○○就公司未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
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以及对金管会提供之文件有未据实陈述
情事之缺失,有未善尽相关注意义务,并有规避督导责任之情事,核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
及顾问法第7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第18条第1
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
度处理准则第6条规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命令公司停止前总经理庄
○○1个月业务之执行。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金管会强调,投信事业为管理众人资产,属高度监理之金融特许事业,为维护社会大
众权益,任何与基金连结之金融商品,金管会有责任审慎评估,为社会大众把关,避免可
能影响投资人权益之投资争议发生。
(二)金管会重申,资产管理业之经营首重诚信,不得有意图以多方架构安排、切割方式规
避法令规范,误导投资人,影响投资人权益之情事。另资产管理业应建立明确区隔公司与
关系企业之目标与权责、强化各阶层遵法意识、建立完善之人才选用程序、落实管理阶层
分层负责机制、强化监察人独立性,以确保落实公司治理及维护资产管理业专业形象。
附件:街口托付宝服务架构违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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